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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造风险与风险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17日

摘   要

凡事都有風險。

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人、事、物,隨時隨地均潛藏著或大或小的風險與危機,惟對於「風險」一詞之涵義,卻常因引用者立場之不同,致其解釋或看法經常南轅北轍,莫衷一是。

有鑑於本省重大工程災變頻傳 , 益發凸顯加強營造風險認知和落實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對土木工程之重要性;因此,筆者擬針對營造風險與風險管理等兩方面之主題,作深入淺出的探討及提出些許建言,期冀喚起各階層土木從業人員對風險問題之注意與重視,以使工程災害發生之機率能降低至最小可容忍的程度,並將“零災害”列為最終努力之目標。順祈各界專家、學者惠賜卓見、雙向溝通,俾利筆者回饋、成長。

一、前言

有關「風險」這個名詞 ,若純以土木工程結構物作為標的物而言,站在業主、工程師、承包商及保險業者各家立場,基於其本身利益和角度之不同,對於風險的解釋與權責問題,必然見解互異、甚或時有爭端亦在所難免;惟其可以肯定者,若將營造風險之由來及類型予以確認,並行諸合約規定,以供訂約兩造遵行,輔以各單位嚴格執行風險管理政策,落實細節作業程序,則許多的工程災變勢必可以消弭於無形,有志之士應具上述共識。

本文擬針對土木業界,將營造風險及風險管理等議題作全面性的介紹與說明,若能增進共識、減輕工程災害於萬分之一,亦甚幸。

二、營造風險與風險管理之定義

(一)營造風險之定義

「營造風險」係指無法預估之因素、錯誤的判斷或預測,為降低成本、追趕工期、冒然採用新工法等等措施,所可能導致工程施工時遭遇災害並造成生命、財產之損失的危險機率。較具規模之承包商體系應具備此項風險評估之專業人員,俾利適時提出警訊。

(二)風險管理之定義

所謂管理,係指處理、管制或控制某件事物或人員的方法及作為。故「風險管理」就是針對可能發生災害的人、事、物預先加以處理、管制或控制,以達防患於未然之目的。

由於甲、乙及丙方三方所面對之問題的層次不同,故其風險管理的策略及重點亦有所出入,不可“以一概全”。

三、營造風險之類型

現代的土木工程營造規模較諸昔日龐大複雜得多,施工項目亦有朝向科技化、機械化之趨勢,故今日營造風險所必須注意的事項(內容)值得從業人員多花些心思去研究、訂定。本文為加強讀者對營造風險的認知,茲將其基本類型列述如下:

(一)意料中之風險

所謂意料中之風險,係指可預測的、可能性極高的風險,而且都是可以列為保險項目的人、事或物;通常營造單位可經由分析、統計及經驗等法則而求出其可能發生之機率,並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以減少其財務上之損失。

至於其考慮項目,一般而言,較重要的有下列各項:

1.從業人員傷亡;

2.施工機具損毁;

3.施工中之工程結構體受損;

4.施工所造成之污染;

5.施工所造成鄰近建物或設施之損毁;

(二)政策性之風險

所謂政策性之風險,是指工程專業判斷上所含的風險;亦即工程師及業主針對既有之調查資料,在主觀的判斷與認知下,事先假設採用新工法所可能產生之風險。由於在本質上是無法預知的,並帶有投機性的冒險,因此,不論是否經過風險程度分析,對工程實體、人員生命及資金等項目均具相當的危險性。故一般均必須投保營造業綜合保險,由保險公司擔待風險,而保險公司則可經由再保或轉投保而達到分攤風險之目的。

(三)除外風險

所謂除外風險,為承包商不需負責,保險公司亦不作理賠之危險事故,其項目茲列述如下:

1.人員受細菌感染之傳染病;

2.人員之故意行為;

3.人員之犯罪行為;

4.人員因心神喪失所致之事故;

5.人員因麻醉、酗酒所致之事故;

6.人員流產或分娩;

7.戰爭、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8.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傷、輻射或污染;

9.純因工程師設計錯誤所引致之事故;

10.未經驗收而被業主佔用或使用所致之事故;

11.因天然力量所引致之事故,雖經承包商盡力預防仍不能避免者,如颱風、暴雨、地震等;

12.超音速航空器所引起壓力波或音爆之事故。

四、營造風險之由來

(一)施工人員的意外傷亡

任何監督嚴謹、管理得當的工程,也只能善盡其責地將施工人員的意外傷亡事件降至最低的程度,亦即此項風險乃為意料中很難百分之百杜絶者,即使有萬分之一,甚至更低的風險機率,仍為營造風險所應特別關注的項目,畢竟人命關天、馬虎不得。

(二)採用新工法及新型的施工機具

重大工程若採用新工法及新型的施工機具,對產、官、學各界均有莫大的助益。但是,相對地缺乏經驗、風險較高,為其應該加強的重點,並思及防範因應之道,以避免承包商損失不貲或相關業主有浪費公帑之嫌。

(三)承包商毁約

「承包商毀約」乃為業主重大風險之一。

時值不景氣階段,承包商或因破產、倒閉,甚至惡性之經濟犯罪(捲款潛逃),導致其所承攬之工程無法順利如期完成,而問題叢生,身為業主者尤為頭痛。

據聞國內某大型公司,雖能標得國家多項總經費合計高達新台幣百億元以上的工程案,但由於下游廠商或專業承包商在短短兩、三年內均全部與該公司解除合約或毁約,致令公司營運及調度發生嚴重問題而不得善了。由此可見,承包商毁約確為業主嚴重的風險之一,不論善意或惡意者均然。

(四)通貨膨脹等不利因素

因通貨膨脹、能源危機或其他不可預期的非經濟性因素(例如:政治干擾),將可能造成物價和工資大幅上漲,此種風險係業主與承包商在預期範圍內無法評估者居多。以往此類風險,業主經常要求承包商獨自承擔、吸收,但目前工程規模越來越龐大、繁雜,工期常常兩、三年甚至更久;相對地,承受此項風險的機率亦愈高。故筆者認為較可行的方法,應由業主與承包商共同協商負擔的界限或比例,而美國經常採用其上漲的部份由承包商負擔20%,業主負擔80% ,此一模式也有參考價值。

(五)無法預期之因素而延長工期

某些工程位址常有不可預期的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水災、火災等,以致工程受損而不得不延長工期。

此種意外事件所造成的問題,確非業主或承包商在能力上所能控制的,雖然工程主體可因災害受損獲得保險公司合理的賠償(如果一切投保手續、文件完備者),但因而延長工期所增加之管理費等相關開支則應由業主與承包商兩造各自負擔較為公平、合理,或經協議后依約行事亦可。

(六)估價不確實或惡性搶標

針對估價不確實或惡性搶標的問題目前各方見解不一,難有定論。雖然大多數咸認經濟不景氣、積極參與競標並壓低投標底價係為求得永續經營,及人、機、料之正常運轉。但筆者以為估價不確實也罷、惡性搶標也罷,上述兩項行止都忽略了一項重大原則:這種作法勢必危及工程品質與安全,甚至可能嚴重擾亂市場,造成業界之間的惡性競爭,而終至「兩敗俱傷」。

因此,不論業主、設計單位或承包商,三者都必須對工程造價作正確的估計,任何一方估價落差過大,都會對工程產生主、客觀之風險。有些案例 , 尚未完成開標手續 ,各方人馬即對薄公堂、懸而未決,實非國家之福,亦為庶民百姓所不願見到的結果。故本項營造風險之影響層面非同小可,萬萬馬虎不得。

(七)施工人員的工作效率

施工人員工作效率及能力的高低係屬於承包商必須承擔的風險。尤其在趕工階段,若人員配合度欠佳、工作效率低落,則大有延長工期與給付逾時罰款之壓力。因此,承包商理應作好管理、規劃及調度等工作,並提振工作士氣,俾以順利完工、降低本項之風險。

(八)工程監督不週

若工程監督的工作有所缺失,不論監督工程師代表業主或承包商,均會導致工程品質降低、進度落後、追加預算或生命財產之損失。故各單位在選派監督人員時,應注重其經驗、操守及具備責任感者,以減免施工時之風險。

(九)處理危機事件的能力

有些人的做事能力極強,但是缺乏應付緊急、危機事件的果斷力或判斷力,有時也會為工程帶來風險。尤有甚者,在發生問題或災難之前,已經發現明顯徴候尚不予以解決的,亦大有人在,這種推、拖、拉的心態,更是糟糕,令人不解。有這種管理階層的公司或相關單位,想不出事也難呀!

(十)未確實依既定程序施工

有些承包商為圖便利、快速及省錢,往往在進行開挖工程時,未確實做好排水、擋土支撐或連續壁等配合措施前,即逕行開挖施工,經常造成路面沈陷、鄰房歪斜、倒塌之災害,並危及工程本體與施工人員之安全。這種省小錢卻可能要花大錢的事,在台灣地區仍然層出不窮,令人愕然、也很無奈。

(十一)地質鉆探調查的誤差

現場地質鉆探調查的誤差,在工程實務上很難絕對避免,亦即完全依照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進行鉆探調查作業,等到實際施工時,地質上的變化程度有時會超過工程師所能預估的極限值,若安全係數法則或可靠度分析尚不足以涵蓋之,則可能產生工程風險。

為降低此項風險,除設計單位必須確實評估、分析之外,在施工階段之承包商更應逐一記錄每日之施工情形,遇有問題立即呈報,共謀解決之道方為上策。

五、風險管理之目的

風險管理的目的在於盡可能減免災害或危難之發生,亦即化大風險為小風險,消弭小風險於無形。但已知或無法避免之風險,亦應透過風險管理之程序向保險公司辦妥投保手續,以利作為日後理賠憑辦之依據,而達到保障人員安全及避免財產鉅額損失之最終目標。

少數小型公司的主管人員未具風險管理之理念或喜歡拖拖拉拉、延時投保作業,經常造成發生災害後無法挽救的慘重後果,足供業界警愓之。

六、風險管理之範疇及政策之釐訂

(一)風險管理之範疇

少數從業人員(尤其是管理階層者)認為工程已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即任何損失均可由保險公司理賠,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想法。須知保險公司的理賠,僅可彌補財務上的有形損失,其他如:延長工期、打擊士氣、降低工作效率、損害公司信譽及造成員工心理恐慌等無形的傷害,恐非金錢所能挽救。因此,風險管理的良善與否十分重要不容置疑,至於其範疇應包括下列各項:

1.風險標的物的認知及假定;

2.風險程度的分析、測定與評估;

3.風險項目的控制和減免;

4.風險的轉移及方式;

5.風險的教育及加強(尤其是新進人員)。

(二)風險管理政策之釐訂

1.職責

依據有關法令及合約議定內容之規定,各訂約之雙方均應在合約有效期限內負起應盡之職責,善盡風險管理該做之事務。

2.權限

各相關單位之編制雖有不同,但針對同一工程或合約應指定各級主管應負之權限及任事範圍,以利合約雙方在發生事故或疑難雜症時,能立即了解狀況並緊急協調、解決之。若承辦人或主管權限過小、乃至更迭過於頻繁則難竟全功。

3.態度

各單位之主其事者,對風險管理的態度,應積極、主動、冷靜、客觀,並按情、理、法辦理份內事務,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合作關係,以達減免風險之最終目的。

4.責任

人人在責任範圍內勇於負責,自可減免風險於無形,以求人、事、物之平安、順利。

七、減除風險之辦法

欲避免或降低營造風險之發生機率,除了建立從業人員正確觀念、加強風險管理策略之外,針對營造風險項目訂定逐一檢測、管制的辦法及方案應為最正本清源、最基層也最重要的防範手段。為使各相關單位及人員對風險之種類(已如前述)、責任分擔及本身立場能有清晰之了解,現茲綜合列述如下:

(一)施工人員的意外傷亡

1.承擔者:承包商。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加強安全措施;

(2)加強人員安全教育;

(3)規劃災害預防之設施及安全守則;

(4)人員互助小組之編列及訓練。

(二)採用新工法及新型的施工機具

1.承擔者:承包商;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注意施工安全;

(2)聘請專家指導及訓練;

(3)選用負責任及技術純熟之施工人員;

(4)在能力範圍內進行試驗、試作等前置作業;

(5)加強監督及品質控制之工作;

(6)遇問題立即反應、研究解決方案,並注意異常現象以利及早謀求對策。

(三)承包商毀約

1.承擔者:業主。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對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從嚴審查;

(2)加強舖保或銀行保證之認證工作;

(3)成立工程審核及管理追踪小組。

(4)加強技術層面的考核、監督及管理;

(5)將「毁約賠償條款」明確列於合約中,若有抵押不動產或動產,其價值應與工程款項相當或具一定之比例,不可差距懸殊、徒生弊端。

(四)通貨膨脹等不利因素

1.承擔者:由業主及承包商共同協商后議定分攤之比例;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增列合理的工程預備費用(事前議訂優於事後協調);

(2)確實進行訪價作業;

(3)憑藉經驗預估合理的通貨膨脹空間以為因應。

(五)無法預期之因素而延長工期

1.承擔者:業主及承包商。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增列工程預備費用;

(2)開工前即辦妥各項保險事宜;

(3)在能力範圍內儘量做好防範措施;

(4)教育施工人員緊急應變常識以降低災害損失。

(六)估價不確實或惡性搶標

1.承擔者:業主及承包商。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業主:

j合理評估工程造價;

k增列工程預備費;

l嚴格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相關業績;

m研訂合理的競標程序及規則;

n不因關說而有損正當之行事準則。

(2)承包商:

j合理估計投標工程的項目及各項單價;

k列述(說明)風險、技術及假設工程所可能開銷之項目及費用(有時業主不會詳細列出);

l確實評估本身之業績及實力,不可心存僥倖;

m杜絶關說之請託,有利於正本清源、減少公務員困擾,並可避免日後發生弊案、損及自身之清譽。

(七)施工人員的工作效率

1.承擔者:承包商。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確實掌握並了解各施工人員的工作能力、專長及生活習慣;

(2)加強合理化的管理制度及方案;

(3)遇有問題應立即反應、解決,以消弭危機於無形(針對事、物而言);

(4)發現員工有工作效率降低之情形時,應適時表達關懷及詢問原因後,再予以疏導或代為解決難題(針對人而言);

(5)建立互助小組之編制。

(八)工程監督不週

1.承擔者:業主及承包商。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業主:

j委託具有專業性之顧問公司負責;

k選擇能勝任之工程師;

l慎選有實務經驗的承包商;

m增列工程預備費;

n研訂完善的監督程序及制度;

o加強人員培訓及再教育等工作。

(2)承包商:

j選擇能勝任之工程師;

k增列工程預備費;

l研訂完善的監督程序及制度;

m加強人員培訓及再教育等工作。

(九)處理危機事件的能力

1.承擔者:業主及承包商。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加強人員培訓及再教育等工作(含經驗傳承);

(2)慎選負責任及饒富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

(3)成立緊急危機事件處理小組;

(4)增列工程預備費;

(5)加強安全措施及緊急救援之硬體裝備堪用率。

(十)未確實依既定程序施工

1.承擔者:承包商。

2.減除風險之辦法:依既定程序施工。

(十一)地質鉆探調查的誤差

1.承擔者:業主。

2.減除風險之辦法:

(1)招標前先作詳細的地質調查工作;

(2)依正常程序辦理公平、合理的決標作業;

(3)施工階段與承包商保持密切聯繫。

八、結論與建議

1.隨著科技的進步,土木營造工程的範疇日益龐大,涵蓋的項目亦愈繁雜,新工法、新機具的研發及推陳出新,在在考驗著工程人員的能力與技術提昇。相對地,因而造成營造風險的機率及模式均大大地不同於往昔,導致災害發生時,其嚴重性較諸以往尤有過之。身為土木工程師之一員,無論您在什麼崗位上服務,均應有風險管理、風險評估乃至風險分析的概念,才能消弭風險於無形或將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2.時至今日,仍有少數承包商為貪圖便利、省錢或省事,明知保險與加強安全措施之重要性,但仍置之不理或拖延辦理,因而導致難以善了之重大災害事件履見不鮮,有識之士當力求勸勉,以防萬一才對。

3.工.程技術一日千里,故步自封者難有突破性的進步。因此無論業主單位或承包廠商,均應加強工程人員在職訓練及再教育的工作,以免落伍。

4.為防範工程災害之發生,良好的風險管理制度及落實的政策推展自有其必要性;其中又以處理緊急危機能力及人員互助小組的編制最具「時效性」和「關鍵性」。因此,經驗的傳承和當機立斷的正確性,常可「力挽狂瀾」。而上述能力的培養亦有賴平日其他風險項目的管理與配合,兩部份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5.評估營造風險或制定風險管理策略,其主管階層或承辦人員需具前瞻性及責任感,確認事前的預防重於事後的補救,然若發生事故,亦應有勇於任事、圓滿解決的熱忱與魄力。

6.發生工程災變時,常見各權責單位或人員互踢皮球的現象,此乃未能於合約中將風險責任範圍及項目予以劃分的結果。因此,應於訂約前,雙方基於公平、合理之原則,逐一研訂合約條款,以減免日後之紛爭。切忌全部推由承包商或不該負責任者承擔。

7.為因應不可預期之工程危難或通貨膨脹等因素,編列常態性的工程預備費用自有其必要性,但此項「預算」仍須合理提列,審慎動支,切勿浮濫開銷,否則良意盡失,徒生弊端而已。

8.不論何種行業,任何人、事、物,即使在不同的立場或角度(觀點)來分析、評論,均有其風險性存在。職是之故,千萬不可有心存僥倖或認為「這種倒楣事不會發生在我頭上」的想法,以避免事後的遺憾或悔恨,因為到時一切都太晚了。不是嗎?

九、參考文獻

1.黃啟戟,“營造風險與風險管理”,山坡地建築開發工程之施工與管理實務講義,1984年12月。

2.林耀煌,“營建工程施工規劃與管理控制”,長松,1987年10月。

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人身意外平安保險保險單”,199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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