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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立法现状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在许多大中城市已成为标志性建筑,社会影响很大,建成后又很难加固补强。目前,全国已建成的超限高层建筑达300多座,每年新建100多座,据对全国十多个城市的超限高层建筑进行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①体形复杂,与规范的规则性要求相关甚多,又未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②房屋高度超过规范的适用范围,未采用更合理的结构型式,缺乏可靠的设计依托和相应的构造措施;③房屋的高宽比过大,设计时未注意结构的受力特征等。如果我们不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的管理,必将给城市建设留下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开展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利用现有的国内外技术资料,集中全国专家的经验和智慧,对超限高层建筑进行技术安全等审查把关,这对保障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审查改进不合理的设计,可节约大量的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来说,通过设计审查还可以积累技术和经验,为修订、完善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守基础。实践证明,进行高层以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是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的有效手段。从我国超限高层建筑的发展趋势来看,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办法,因此建设部令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制度。

无论从安全减灾还是通常性城市建设讲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灵魂与龙头,城市设计不仅应高瞻远瞩,更要统筹考虑,做到综合权衡。城市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证明,城市安全保障及严把质量关需要强有力的法制及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颁布,是在原有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形成的,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项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建立单位资质及个人执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基础上,具体明确和规定了我国工种勘察设计行业建立单位资质管理的基本原则、等级和标准、申请和审批、监督和管理、以及相应违法处罚等内容。它的出台将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资质管理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轨道,将有利于规范各级主管部门的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规范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提高勘察设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净化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推动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推动注同执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逐步实现与国际管理惯例接轨;有利于推动我国工种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本《规定》首先明确了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资质证书制度,即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任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证书”两种,资质证书实行一个行业一个认证制度。第二是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及相应的分类标准。不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本单位不同的技术人员构成、装备能力配备、注册资本、工作经验、设计业绩及工程设计获奖情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具备不同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持有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具备不同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持有甲、乙等级资质证书单位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持有丙、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所在地省(市)级行政区域内承按业务。第三是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

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防灾为例,深圳特区成立之初,就树立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城市建设必须要以规划设计为灵魂和龙头。为此,在1980年深圳就邀请了国内100多位规划专家帮助编制规划,并选择了罗湖、蛇口和沙头角约10平方公里的三块土地,开发以工业为主的综合小区,随即大规模开发了30多平方公里的罗湖上步地区。1982年完成了《深圳市城市发展策略》和《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年开始,总结过去10多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情况,配合深圳“第二次创业”对城市发展的要求,待国务院批准。深圳的经验是如果一个城市没有良好的规划,或者说规划搞得不完善,建设的后遗症是很大的,正因为深圳在城市建设中紧紧抓住规划这个龙头,并发挥了城市规划在深圳市城市发展中所起的巨大龙头作用,才使深圳这个原来只有25万人、3万平方米建成区的小镇,在短短15年的时间里,迅速崛起为一个拥有335万人(特区内147万人)、225平方公里建成区(特区88平方公里)、560亿国内生产总值、638亿工业总产值、333亿美元进出口总额、3000多万吨港口货物吞吐量的外向型特大港口城市。

从防御水灾为例,深圳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缺乏和洪涝灾害频繁的城市。“八五”初期,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的快速增长,导致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如1991年,仅因城市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2亿元。市委、市政府从深圳的水情出发,抓住水的问题不放,采取了一系列向水利倾斜的政策。据统计,近六年来,全市共投入水利资金40.8亿元,兴建了一大批洪水、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改变了深圳市严重缺水和逢雨必涝的被动局面,日供水能力达到328万吨,比1991年底增加214万吨,减灾效益达50亿元。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完善了深圳市的投资环境,保证深圳市国民经济在“八五”期间快速稳定地发展。

3.《建筑法》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业的管理与监督,对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将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城市建设及建筑行业企业各级领导和安全工作者,都要了解《建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其立法意图,明确《建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准确掌握相关法律特别是与刑法适用的具体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国家的立法及其法律体系是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是由一个国家的阶段本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以及历史传统等因素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现在的立法体制及产生的法律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即中央统一领导、多层次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由我国法律法规结构简表(表10-2)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系结构、层次。《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由根本大法──《宪法》生产了九类部门法即基本法律,每类部门法均由若干个法律组成,这就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国务院及各部分制定的大量的法规、规章是效力范围较大、法律效力程序较强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范围仅限于域内。

见表

《建筑法》是我国人大党委会制定的法律之一,属于行政法类。它的法律效力程度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强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行政法一般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特别行政法指各专门行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规定。所以,《建筑法》是特别行政法之一。《建筑法》是国家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调整规范建设行政职能管理活动和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在《建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建筑法的目的中,阐述了建筑法的具体作用,即《建筑法》可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

(2)《建筑法》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制定建筑法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一定意义上讲,建筑工程的质量也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长期的安全。因此,《建筑法》在第八章第八十五条中,共有五章二十五条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涉及到安全的内容,并且第一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就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工作职责与分工、安全教育和事故报告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行业在进行建筑活动中若违反了《建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就构成了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危害了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化学品安全与法规标准

化学品事故是指一种或数种化学品意外释放造成的事故。如1979年,温州电化厂氯气泄漏造成59人死亡,下风向成片草木枯草,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由此可见,化学品事故与其他事故相比,其后果更严重,因此如何预防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以及怎样应急处理将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影响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一般讲,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一般指报警、紧急疏散、现场急救、溢出或泄漏处理和火灾控制几方面。化学品事故生成的特点是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一般发生化学事故,往往会引起人们的慌乱,处理不当,又会引起二次灾害。因此,各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化学品事故应急计划,让每一个职工都知道应急方案,定期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具备对付空发性灾害的应变能力及社区本质安全度。

事故报警是第一要素。报警及时传递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状态,是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的关键环节。这个环节处理得当会使可能形成的灾难性事故变成灾害性事故,而一些小事故处理不当,延误时间,也能形成灭顶之灾。当发生突发性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检查事故部位,并向有关人员和“119”报警。如果是发生在企业内部,应首先报告当班车间主任或值班长,同时向企业调度室报告;如果是在运输途中应向当地应急救援部门或“119”报警。报警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化学品名称、泄漏量、事故性质(外溢、火灾)、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以及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成立紧急救援队伍。各主管单位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一个应急救援专业队,各救援队伍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清除工作。同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以便事故调查。等待急救队伍或外界的援助会使微小事故变成大灾难,因此每个工厂都应按应急计划接受基本培训,使其在发生化学品事故时采取正确措施。这里特别强调的内容是建立警戒区域。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实施紧急疏散。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紧急疏散时应注意:如发生化学品事故的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不要在抵洼处滞留;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为使疏散工作顺利进行,每个车间至少有两个畅通无阻的紧急出口,并有明显标志。从安全法规建设出发化学品安全管理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1)建立统一的国际化学品标准

工业发达国家从多年实践中,通过化学品登记注册,推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建立了一套确实可行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化学品安全成为国际性问题,有关国际组织为建立统一的国际化学品标准积极工作。国际劳工组织1990年制定了170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177建议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要求世界各国制定174公约《预防重大事故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化学品事故控制措施,建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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