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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

作者:张碧东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3日

    4.2.1.4 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和产品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小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于技术条件和经济能力的限制,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检验体系有困难。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生产企业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质量的日常检测检验。

    4.2.1.5 严格执法力度,联合进行整治

    针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特点,采取鼓励群众举报,进行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的力度,从源头上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建立联动机制,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检、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问题上形成共识。

    4.2.2 依法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明确地方政府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要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肇事者、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4.2.3 构建相对集中的行业管理格局

    烟花爆竹存在着广大的消费市场,只要引导得当、管理的好,这个行业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它对拉动国内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当地老百姓脱贫致富起到积极的作用。公安机关要本着服务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既不能纵容、放任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工作,也不能采取简单的关、停、转的办法限制行业的发展,要大胆探索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新路子。

    4.3 燃放安全

    烟花爆竹的燃放千家万户,也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一是要加强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烟花爆竹的有关知识和安全燃放的常识,使消费者“会识别、能自觉抵制劣质产品,会正确燃放烟花爆竹”。二是根据全国各地经验,地方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限放规定,规定限放的时间和区域。在大中城市和小城镇,除春节外应禁止燃放;党政机关、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电力设施以及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单位周围应禁止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到就近的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烟花爆竹;要购买贴有数码防伪标志的烟花爆竹; 要放在家中远离火种或取暖器等火种或发热的地方;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稳放置后燃放;要按说明书正确燃放;要由成年人燃放;要做到离家时把门窗关好,防止飞来火种引起家中火灾;要把阳台、平台、屋顶、天井上及建筑物旁的可燃物清理掉,预防可燃物引燃后殃及家中;要把外墙处布料等可燃遮阳布、空调保护布收起来,以防火星引燃;要把外墙上任何开口和孔洞采取封堵措施,防止火星飞入室内引起火灾。

     此外,还要注意: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不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不要过多的购买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更不允许为非法销售提供储存场所;不要在楼上的窗口、阳台、平台上燃放,防止火星下落后引起火灾;不要将烟花的喷射口对准门窗口燃放,防止火星飞入室内引起火灾;不要在明文禁止的区域或路段燃放;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合燃放,如棚户区、小弄堂、加油站、变电站、燃气调压站附近、高压线等;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不要将头部伸向烟花爆竹的正上方点火或察看点燃后熄灭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有它的经济和文化背景,要完全禁止生产是不可能的。对于这种高危险性的行业,只要政府有关部门负起责任,强化监督和执法力度,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彻底取缔非法生产,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切实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确保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合格,杜绝生产过程中能引起烟火药燃烧、爆炸的点火源,采取有效的减轻事故破坏性的措施,烟花爆竹行业的伤亡事故也是可以得到最大限控制的。对于燃放安全,各地应根据实际,制定和落实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落实各种预防措施,将现存的隐患及时排除,政府和群众要良性互动,共同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局部失控,把烟花爆竹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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