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浅析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

作者:张碧东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3日

    3.2.1.3 监督执法力度较弱

    一些地方的公安、工商等部门对非法生产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该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活动比较猖獗,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此外,地方公安、安监部门在对各自职责分工的规定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根据中编办有关文件精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交由安监部门来承担。生产单位交由安监部门来承担问题不大,在目前不少地方的私炮、伪劣烟花爆竹冲击市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非法摊点想尽一切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情况下,经营单位也交由安监部门来承担,就显得不实际了。因为,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过去一直是依靠公安部门所特有的监管手段和人力、物力优势,才基本管得住。如果现在交由安监部门来监管,仅依靠目前安监部门的力量和监管手段,实事求是地说是监管不住的。毕竟烟花爆竹实际上已经是一种爆炸物品,必须用非常手段才能管好,但如果不交给安监部门监管,又有悖于中央编办有关文件精神。

    3.2.2 对事故责任查处打击不力

    针对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频发生、财产损失和死伤人数逐年增多的现象,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对爆炸事故要迅速依法从严查处,我国《刑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肇事者、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和责任人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这其中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现象尤其令人不满意。江西萍乡上栗“3.11”事件发生后,尽管有28名党政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对于主管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有关部门或记过了事,或撤消行政职务但保留党内职务,有的甚至调任升迁,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了。如果不是新闻媒体曝光,如果不是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特别关注此事,“3.11”事故也许只是业主自己“私”了。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地方,一律要落实倒查责任追究制,对管理、监督失职、失察者一定要严肃处理。几年来,依照倒查责任追究制,一些管理、监督失职人员、领导人员的确受到了处分,但这只占应处理数的很小部分,这表明,大量爆炸事故的督办倒查处理工作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对爆炸事故责任人追究应有责任,除了捍卫法律的尊严、政策的权威外,更重要的是它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者、监督者、经营者起着一种警示作用。有关管理干部和主管部门为有安全隐患的厂家说情、隐瞒实情,甚至弄虚作假,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它带来的危害结果将无法估量。广东江门烟花厂在“6.30”事故发生前,曾连续出现过几次消防事故,4月还被消防部门勒令整改,但厂家却迟迟不动。按国家有关规定,该厂早就应该整改或者关闭,但是检查组来了一次又一次,村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却没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予以理睬。终于,“6.30”悲剧在许多人的预料中残酷地发生了。

    3.2.3 少数地方政府“利”字当头,使烟花爆竹行业无序发展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主产区,烟花爆竹既是当地群众的摇钱树,又是当地财政的支柱。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为了脱贫,为了政绩,在不正确的发展观的领导下,一些地方政府置国家法律,群众安危于不顾,放手搞活烟花爆竹行业,使一个必须由国家严格控制管理控制的行业,变成了只要愿意就可以涉足的普通生产行业,最终导致烟花爆竹行业处于混乱无序,危机四伏的境地。

    3.3 燃放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烟花爆竹的燃放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情,只要用明火点燃一下引线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有的人在购买时不辨真伪,买了劣质品;在燃放时,不分地点和场合,乱扔乱放;不懂得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出现引线火星熄灭、哑炮等意外情况时的应急处理办法;由此也酿成了不少悲剧,轻则伤人肢体,重则夺人性命。1999年在杭州举行的国际烟花节期间,某烟花厂厂长因向礼花弹炮口探视而被突然冲出炮口的礼花弹当场炸死;2000年2月份的一个傍晚,哈尔滨一男子燃放大型礼花,点燃后礼花未喷射,他上前查看时,礼花弹突然爆炸,该男子当场被炸死。 

    4 预防措施

    4.1 生产方面

    4.1.1 烟花爆竹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地方关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规程等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同时,要对一些通过实践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进行修订,参考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要做到以下几点:

    4.1.1.1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严禁生产高危产品

    军工硝;礼花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拉炮、摔炮、三角炮、超标雷鸣炮等;单个产品药量大于30g的火箭烟花,单个药量大于200g的地面礼花,无翅、无定向装置的旋转升空类烟花。

    4.1.1.2 限量生产下列产品

    有条件生产亮珠的花炮企业,按其厂房设施情况,核定其生产限量;黑火药生产企业实行定量生产、定量储存,并列入原材料管理范畴,实行凭证购销。

    4.1.1.3 限制使用原材料药物

    烟花产品严禁使用氯酸钾(烟雾类除外)、砷化合物、磷六氯代笨等禁用药物[16]。鞭炮生产使用氯酸钾单个药量必须控制在国家标准要求以内。

    4.1.1.4 限定仓库存量,严禁超量存放

    按照国家标准,逐个企业严格核定黑火药、发射药、亮珠等原材料和成品的库存量,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要求限量存放,并挂牌明确标示仓库贮量。

    4.1.1.5 严格烟花组装车间定员

    凡装填发射药、烟花效果内筒的每间定员4人,火箭单个药量10g以上的组装车间每间定员2人,人均面积大于或等于3.5 m2;组装含量裸露药的每间定员2人,人均面积大于3.5 m2。

     4.1.1.6 严格车间药物限量

    结鞭车间药物滞留量人均小于或等于1000g;安引车间药物滞留量人均小于500g;封装车间每人封装流量为1箱;组装车间每人领取药量小于或等于500g。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