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施工属事故多发行业,其生产特点是生产周期长,人员流动性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多,施工机械品种多,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正是这些隐患诱发安全事故。使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分析安全事故施的成因,提出预防的措施。
关键词:施工安全 事故成因分析 预防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已成为我国支柱产业之一。但随着建设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产品生产周期延长,生产过程中不可测因素,尤其是不安全因素增多,再加上近些年来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一些工程随意压缩工期,随意变更设计,施工难度不断加大,引出了更多新的危险因素。预防和避免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成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回避、必须天天面对的现实。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和思考,目的是强调以人为本,突出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监管和依法查处,让建筑施工管理者们看到法律之剑其实正高悬头上,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他们除了要背负巨大的经济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发生建筑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根据众多安全事故案例和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归纳发生建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
(1)安全意识薄弱。据统计资料,8s%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而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又直接影响人的不安全行为。个人的不安全因素包括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能力因
素;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违规操作、操作错误、使用不安全设备、冒险、无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力不集中等。
(2)企业管理松懈。部分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市场规模,降低管理和技术力量配备水平,有的甚至采取挂靠、出让资质、私招乱雇、以包代管形式,导致企业管理空心化。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后果重视不够,这也与相关部门追究不力、执法不严有关。对有些已经触犯刑律的,没有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容易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程监理形同虚设,个别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该制止的不制止,该督促整改的不督促整改,该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不报告,导致许多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
(3)企业及其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力量配备严重不足。一些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管理和技术力量投人不到位,项目经理同时负责多个项目,在许多项目实施现场看不到项目经理。另外,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配备不全,安全措施投人不足。
(4)建筑市场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卖牌子、搞挂靠的现象较为普遍。据知情者透露,一些地方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克扣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实际施工的企业因管理费太低而打起了“安全措施费”的主意,对安全措施费“偷工减料”或者将它挪作工程款来降低工程成本。同时,工程招投标中的过度让利也是导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重要原因。过度让利后为了减少投标损失,必然采取偷工减料、减少安全措施投人、减少管理人员等办法,从而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5)施工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实践中不少农民工是既没学过建筑施工知识,也没干过建筑施工活;一些有一定施工经验的,也普遍存在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缺乏的问题。安全意识差、违章违规操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知识与安全生产要求不匹配等是导致建筑农民工群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2对建筑安全事故的思考
(1)即使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也没能防止建筑安全事故发生。我国对安全生产极为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各施工企业也都建立了较完善的规章制度,按理说可以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在现实当中,很多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并没有得到落实和执行,出现“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如仲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C(}
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为保证安全生产投人足额的资金,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而施工单位的管理者为了节省开支,往
往不会足额投入安全措施方面的费用,致使施工过程出现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许多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但一些从业人员为了工作的便利,往往不按规程办事。如在搭设或拆卸脚手架时,安全制度和措施要求作业者一定要穿戴并系好安全带,但一些作业者为了图一时之便,往往不系安全带或只戴在身上应付检查而不是系牢在安全位置,造成坠落事故。因此,加大安全制度的执行力,应该成为现阶段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2)行政责任过轻导致安全监管不力。在许多安全事故中,施工企业管理层一般不会有人被追究行政责任,而且似乎安全事故只与当事人有关。事实上,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来说,发生安全事故,基本都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如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制度是否执行,安全教育是否开展等,这些都是监管部门应该掌握,而且能够掌握的事情。
监管部门监管得力,施工企业才有压力,才会不折不扣地按要求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民事处罚较轻是当事人不重视安全投人的原因。我国只有《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作出明确的民事处罚,但从现实工作看,处罚力度较轻。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为保证安全生产投人足额的资金,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如有违反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对企业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工程管理获得的较高收人相比,违法的处罚较轻,违法成本较低,起不到威慑作用。罚款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比较具有威慑作用。
(4)刑事责任追究不力导致“金钱至上”。有一些“财大气粗”的企业和经营投资人,对经济处罚不敏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所以对安全措施投人不重视。一旦发生安全事
故,也是抱着“有钱就可以摆平一切”的态度,以为花钱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对这些企业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同时,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企业或个人,往往比一般人或企业更惧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可以转变其“金钱至上”的观念和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让其自觉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动地、足额地投人安全措施费用,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5)对农民工发生建筑安全事故违章违规行为须依法处理。过去,在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时,由于受社会舆论、受害者家属哭闹的影响,当事人单位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对一些既
是违章作业者,同时又是事故受害者的当事人一般不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从而间接导致当事人及其同伴对安全的不重视,对安全问题抱侥幸心理。对此,应将“不系安全带发生坠
落”“不戴安全帽被物体击伤”等诸如此类的安全事故视为故意违章,除了出于安抚原则给予一些人道主义补偿外,一定要对其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处罚,让其同伴知
道,如果是因为故意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不但要自行承担身心被伤害的后果,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且还要面临经济的处罚甚至是法律的严惩,从而令相关人员更加重视安全问
题。当然,对违章肇事者实施惩处,必须要注意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点,这对建设监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而言都是较难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