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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监理职责完善

作者:王晓光 高芳  来源:阜新市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4日

        摘要·针对目前对工程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一直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通过对监理工程师独立性、公正性职能的分析和讨论,揭示当前困扰合同各方之间信任问题的根源-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人于,分析了工程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关键词,监理3安全生产z责任
        工程安全责任问题是行业目前议论颇多,且也是一个令人讳莫如深的敏感话题。时下许多建设单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对监理的服务性质及法律给予监理的权利和义务不十分了解,一味强调"责任连带化",尤其对监理在安全管理方面更是加大了责任,一些政府管理部门甚至规定,施工方的所有安全事故,监理均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台了相应的处罚办法。本文通过对建设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主要探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误解,监理方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工程监理承担责任的范围
        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理的,要分析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首先要分析布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而且要放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来分析。对于一般的商品,
        生产经营者应对该商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也包括对该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其安全措施和管理的费用己计入商品的成本中,作为购买者只要付清货款就可以取得该商品,无需对该产品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建设工程是特殊的商品,它的交易是在建设过程中完成的。因此,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该工程必要的环境资料、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同意支付施工安全措施的费用,是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应负的义务。建设单位只要履行了上述这些义务,就不应再对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负其他责任了。工程监理一般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施工有关方进行协调,即所谓的"兰控制二管理一协调"。既然建设单位没有监督施工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力,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也不应负有监督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力。退一步说,如果需要监理单位进行生产安全监督,根据市场经济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也应另外支付监理酬金,有权利才能有义务。
        2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监理工作内容到底包括不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应承担什么责任?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HGB50319-2000)前言中明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简单地讲,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为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也就是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部分工作。这些工作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因而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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