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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2月21日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危害评价是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建设项目实施作业场所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控制效果评价)。并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中对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说明。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直接为建设工程设计,特别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因此,预评价是一项严肃认真且具有执法性质的科学技术工作。要求评价人员具有扎实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关联学科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还需要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而科学、准确地辨识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对拟采取的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做出准确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防护措施的设计提出建议。预评价工作的性质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工作程序,并且要严格地执行预评价工作规范。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指定评价工作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卫生部2002年22号令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隋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时,不但需要法律依据,而且还需要科学依据。

  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时,首先必须以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竣工验收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为此卫生部专门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2002《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等标准规范,与GB 501 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44一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GB 5817—1986《生

  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11654~11666一1989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国经贸委安全[2000]189号《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及不同行业规定的职业卫生设计规定或规范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法律依据。承担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都必须熟悉相应的法规、规范、标准,坚持以法规为依据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还必须以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及有关建设项目的各类基础资料为科学、事实依据。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开展的职业卫生调查包括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类比现场调查;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现场调查,含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职业卫生“三同时”调查、职业卫生管理调查、现场监测、职业性健康调查。而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有: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试运行资料、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设单位健康监护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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