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伊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响应)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县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组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一般事故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建立联络员、联席会议、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各乡镇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具体职责见附件2)。
2.4 工作组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县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分工见附件3)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卫生健康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局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各乡镇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7)省、市有关部门和其他县、区通报我县的信息;
(8)其他信息来源。
4.1.2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4)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5)县指挥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责任单位。
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报告及通报时限
(1)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事故信息,按照监管职责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县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规定时限向县政府报告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县政府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3)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4)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县(市、区)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相关县(市、区)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参见附件4。
4.1.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事件、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2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如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3 应急响应
4.3.1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县指挥部根据职责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采样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停产停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3)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4)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4.3.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4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处置。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授权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1)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5.3 奖惩
5.3.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责任追究
对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3 预案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 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
3. 县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
4.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分级 | 标准 | 响应 级别 | 启动 级别 |
I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 I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地,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 省级 |
Ⅲ级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局),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市级 |
IV级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 | 必要时启动IV级响应 | 县级 |
附件2
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结论;组织制定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具体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评估结论。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协调现场卫生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分析检测数据,提出相关评估结论。其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限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初步和最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评估结论。
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会同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受污染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主责部门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附件3
县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县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二、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四、检测评估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五、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六、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政府办、县政府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专家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附件4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和举报。
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五、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初次报告信息。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七、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