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冶金行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冶金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17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XXX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X市行政区域内冶金行业发生的以下事故应对工作:
⑴较大(Ⅲ级)以上冶金事故;
⑵跨区市县(包括先导区,下同)行政区的一般冶金事故;
⑶县(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冶金事故;
⑷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冶金事故;
⑸X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安监局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发挥自救作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加强培训演练,做好预测、预警、预报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XXX市冶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冶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安监局相关处室、区市县安监局、应急专家组和冶金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在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冶金行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当发生冶金行业事故时,负责发布应急指令,必要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⑵及时组织有关专家为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⑶负责紧急调用相关的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和稳定社会秩序、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⑷负责确定应向社会发布的冶金行业事故有关信息。
2.2.2 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事故调度处):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应急资源、专家资源信息库;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做好事故的接报、传达领导批示;按指挥部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救援;保持与市应急办及相关单位的联络。
市安监局办公室: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交通和后勤保障;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决策。
市安监局监管四处: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援现场安全防护和疏散措施;提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单位的联络方式、事发单位相关信息和专家信息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决策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监局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负责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负责专家库建设及管理。
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24小时值守电话接警;应急信息平台数据维护;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参与事故救援,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市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冶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冶金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控制事态扩大。
2.3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成立XXX市冶金事故应急专家组。
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论证,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危险源管理
危险源管理及预防措施详见8.4。
3.2 信息报告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市冶金事故接警,24小时值守电话:8666666。冶金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市县安监局报告;区市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主管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同时告知相关处室,并跟踪事故进展和变化情况及时续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3.3 预警行动
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同时通知应急专业队伍、救援物资储备地、应急专家组等做好应急准备。
3.3.1 预警分级
I级(红色)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
Ⅱ级(橙色)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及险情。
Ⅲ级(黄色)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及险情。
Ⅳ级(蓝色)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及险情。
3.3.2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及发布机关。
3.3.3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发布,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
3.3.4 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上级部门、市有关部门下发的和冶金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3.3.5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由事发地区市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Ⅰ、Ⅱ级响应由国务院、省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入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市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 响应程序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各成员单位通信联系,采集冶金事故相关数据与信息,分析危险性和事故特点,根据应急专家组的建议,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专业队伍随机待命,做到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工作有序;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协调应急增援力量,及时向市应急委上报事故发展情况;确定应向公众及媒体发布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4.3 现场处置
4.3.1 现场工作程序
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2 现场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措施详见8.3。
4.4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适时发布事故救援进展和处置情况,发布的信息应及时、准确。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影响范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向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在事发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与改进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与专业救援队伍通讯信息数据库,开通24小时值守电话,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冶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6.3 应急专家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 应急装备保障
冶金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冶金事故救援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6.5 应急经费保障
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在市安监局的指导下,根据冶金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特点,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至少3年修订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
7.3 预案实施
7.3.1 本预案由X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2 本预案自2014年9月2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XXX市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XX安监发[2009]158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8.3 应急处置措施
冶金行业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高炉、电弧炉、冲天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起重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
8.3.1 一般处置方案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
(2)设置警示线,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必要时可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现场救援方案。
8.3.2 高炉、冲天炉垮塌事故处置要点
高炉、冲天炉垮塌事故时,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事故。
高炉、冲天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事故。
高炉、冲天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和爆炸事故。
高炉、冲天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事故处置要点:
⑴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焦炭、煤粉尘、高炉煤气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⑵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氧气、煤气、动力电源等。
⑶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⑷防止因火灾、爆炸、铁水飞溅等引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防止煤气、氧气等设施或管道泄漏导致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8.3.3 煤粉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炉体;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事故处置要点:
⑴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⑵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⑶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⑷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8.3.4 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⑴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⑵切断钢水、铁水与水接触的任何途径。
⑶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发火灾。
8.3.5 煤气火灾处置要点
⑴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厘米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⑵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8.3.6 煤气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⑴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⑵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
⑶在爆炸地点40米以内不应有火源。
8.3.7 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事故处置要点:
⑴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警戒人员,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硫化氢、氰化氢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空气呼吸器。
⑵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⑶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8.3.8 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⑴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救护措施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⑵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⑶监控现场氧气浓度,防止氧气中毒。
8.3.9 缺氧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⑴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⑵当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⑶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空气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3.10 起重伤害事故处置要点
⑴当发生起重伤害事故时,将吊装物放至安全区域,然后停止运转起重设备。
⑵作业人员撤离事故现场,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
⑶组织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8.3.11 机械伤害事故处置要点
⑴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停机,将伤员从设备中解救出来,同时拨打急救电话。
⑵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
⑶救援人员在救援时,必须使用防护工具,防止二次伤害。
8.4 危险性分析
冶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对本企业危险源进行辨识,加强危险源管理。
序号 | 作业活动 | 危 险 源 | 事故类型 |
1 | 电弧炉、转炉装料 | 废钢铁料中有爆炸物、密封物装入炉中 | 其他爆炸 |
2 | 高炉、转炉作业人员带煤气检修作业 | 未穿防护器具 | 中毒 |
3 | 转炉 | 氧枪漏水 | 其他爆炸 |
4 | 钢水包吊运 | 因吊车防过卷、限位等安全控制装置失灵,吊索具、耳轴、吊架断裂,钢包坠落倾翻 | 灼烫 |
5 | 有限空间检修 | 未采取防护措施有限空间作业 | 窒息 |
6 | 起重设备作业 | 安全控制装置失灵,吊索具、耳轴、吊架断裂等 | 起重伤害 |
7 | 机械设备作业 | 安全控制装置失灵、未停机检修等 | 机械伤害 |
8 | 兑铁水、清扫炉前等岗位 | 熔渣、钢水喷溅等 | 灼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