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部门职能分工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⑵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⑶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⑸《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⑹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1.2.2 相关的应急预案
⑴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⑵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⑶《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⑷《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国家、省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③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③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下同)。
1.4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⑵政府领导,各司其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工作责任制,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组织、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发挥行业指导和协调作用,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新的安全事故。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⑶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⑷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1.5 工作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交通局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对各县(市、区)交通局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当地交通局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应急管理职责
2.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2.1.1市交通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制定本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市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组织处理善后工作,委派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研究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为加强对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交通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建设工程安全的局领导
副组长:局运安处处长、市质监站站长
成员:市质监站分管安全副站长,以及市公管处、市港航处、局建管处、市交通工会、驻局监察室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局运安处牵头负责。
2.1.2县(市、区)交通局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制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企业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落实相应的专项经费及人员、物资及装备,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会同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指挥、协调本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向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市质监站报告事故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1.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应设立事故接警电话,负责受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警联络,并将报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
市交通局的联络电话:2615129(局运安处),2615119(传真),2615168(值班室),2615110(值班室传真);市质监站的联络电话:2174830(安全监督科),2273875(办公室),2170469(传真),2362929(节假日和值班室)。
2.2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急管理职责
2.2.1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具备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调用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及时拨付,督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设备、人员,配合交通、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2.2施工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1),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小分队,编制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局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合同段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到位,对本合同段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施工过程中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必要时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帮助,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报告,及时编写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案,认真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2.3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配合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必要时应到现场督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严格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月度计量支付管理,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 应急准备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急管理要突出预防预测。各级交通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开展预测信息接收,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通过对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向施工、监理单位发布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1 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和发布,各级交通局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它预测预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并提出预警建议。
3.2 事故预防
各级交通局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在恢复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必须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监控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1.2报告程序
发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于30分钟内向建设单位快报(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快报);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于30分钟内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交通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快报(见附件2);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6小时内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续报;情况紧急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县(市、区)交通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和市质监站;市质监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厅质监局、市交通局报告;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6小时内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续报;情况紧急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市交通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交通运输厅。
4.1.3报告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⑵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⑶项目基本概况;
⑷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⑸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⑹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应急处置
4.2.1处置原则
各级交通局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失踪)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交通局派出局安办或市质监站安全管理人员赶赴现场;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9人、或一次重伤10~19人、或涉险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市交通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质监站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
4.2.2现场处理
⑴市局派出现场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赶赴现场实地指导督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领导报告。
⑵县(市、区)交通局的主要任务是: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会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续报有关情况。
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3 信息发布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 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终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⑴险情排除;
⑵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⑶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2 应急终止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负有该项目行业监管职责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⑴各级交通局应当定期研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⑵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项目职责范围内所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管。
⑶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确保完好无损。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⑷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督查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确保应急专项经费、设施设备、物资管理落实到位。
⑸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各级交通局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消防、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2 宣教保障
各级交通局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
6.3 人力保障
⑴建立由市、县(市、区)交通局及从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三个层面组成的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⑵成立项目抢险队伍,主要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⑶成立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市交通局、市质监站、县(市、区)交通局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 财力保障
⑴各级交通局每年要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⑵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
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得到资金的补偿,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及时拔付;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此项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
6.5 演练保障
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演习方案,每年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触电、溺水、防台、防汛、高空坠落、坍塌等演习活动,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7 预案管理
7.1 责任追究
实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更新
各级交通局应根据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改变,每年度不断修订更新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1、编制目的
2、危险性分析
2.1工程概况
2.2危险性分析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明确救援小分队的人数。原则上合同价不大于5000万元的,人数不少于15人;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万元,人数增加5人。
4、预警与预防
4.1预测预警
4.2事故预防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2应急处置
6、应急物资、设备
应明确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种类和数量。
如:救护人员的装备:头盔、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安全带、呼吸保护器具等;
消防救护器材:救生网、救生梯、救生袋、救生垫、救生滑杆、缓降器等;
土石方工程设备:挖掘机、铲车、吊机等;
水上结构物施工:起重船、救生船、救生艇等各类船只、设备等。
7、预案管理
8、预案更新与完善
2.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报告单位:(盖章) 签发人: 报告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基本情况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 ||||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 天气气候 | |||||
事故发生部位 | 事故类别 | |||||
工程概况 | ||||||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 ||||||
原因初步分析 | ||||||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人员伤亡情况 | ||||||
死亡人员数量(人) | 死亡人员类型 | 重伤人员数量(人) | 重伤人员类型 | 涉险人员数量(人) | 涉险人员类型 | |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勘测单位 | 设计单位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写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24小时制,填写至分钟。
2、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或项目名,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及桩号)及其具体地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镇)、乡(镇、街道)。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⑴工程分类:包括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中包括路基基层、路面、桥梁、隧道、服务区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三大系统工程、临时工程、公路工程附属设施(搭建办公生活区、搭建搅拌场、搭建预制场、搭建料场)和其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通航建筑和整治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航电枢纽、临时工程、水运工程附属设施(搭建办公生活区、搭建搅拌场、搭建预制场、搭建料场)和其它水运工程;⑵工程等级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 211-99)等标准规范划分;⑶建设类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边通车(航)边施工的大中修养护或维修工程。
4、天气气候: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如阴、晴、雨、雪、雾、风。
5、事故发生部位:01土石方工程、02基坑、 03桥梁桩基、04吊装作业、 05梁板临边、06洞口、07洞内、08船上作业、09水上作业、10水下作业、11港口码头、12模板、13脚手架、14支架及龙门架、15施工机具、16施工车辆、17塔吊、18外用电梯、19现场临时用电线路、20外电线路、21办公生活区、22拌和场、23预制场、24料场、25拆除现场、26养护现场、27临时工程、28其他(须注明)。
6、事故类别: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7、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现场情况。
8、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现场处置情况。
9、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0、死亡人员、重伤人员、涉险人员类型:01正式工、02合同工、03临时工、04非本企业人员;05农民工、06技术人员、07管理人员、08其他。
1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三类人员证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