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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02日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猜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Ⅰ级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应急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害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采取果断措施,精心指导、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4.3.1.1 工作会议
  Ⅰ级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全体成员立即进入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等,议定Ⅰ级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指挥开展应急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3.1.2 综合协调
  保持与各应急工作小组和应急协作部门的信息沟通,开展工作协调;搜集、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协调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批示、指示精神。
  4.3.1.3 应急指挥
  组织专家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系,收集、更新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做好与部内有关部门成员单位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进展。
  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出应急处置措施,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对方案的修改建议,保证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临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4.3.1.4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组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包括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等;负责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下发工作文件的传递保障工作等。
  4.3.1.5 新闻宣传
  新闻宣传组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联络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信息;组织报道应急工作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指导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及相关人员的管理,保证信息发布准确;针对不实报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
  4.3.1.6 现场协调
  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发现场环境特点及救援力量的配置,指导优化施救措施、改进救援方案;及时上报救援行动进展和后勤保障情况;协调调度部直属机构及周边省份的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提供救援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等。
  4.3.1.7 应急资源调用
  领导小组对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应急调配权,协调调度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在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内,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或者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调用。
  4.3.2 Ⅱ级响应行动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在分管部领导的指导下,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海事局、长航局等相关司局、单位,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4.4 处置措施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港口、航道、运输保障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4.1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事发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居民住宅区情况等),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相关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恢复港口航道畅通。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相关海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港口事故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等次生灾害的影响,了解港口损失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4.4.2 航道抢通保畅应急措施
  (1)因滑坡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开展修复抢通工作,指导做好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工作。长江干线航道的抢通保畅工作由部长航局负责。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相关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避免堵航事件发生;迅速将事故船舶拖离航道,恢复航道畅通。
  (3)因自然灾害、洪水、枯水、调水或输水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置,迅速采取措施调节水位。
  (4)因港口、桥梁等突发性工程事件等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航道部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通报海事部门;航道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抢通,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工作;海事部门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力量进行疏导,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协调施工方及时清除障碍,消除对航道的影响。
  (5)长江三峡、葛洲坝船闸因检修、维修造成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部长航局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启动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进入坝区的船舶数量,组织力量对积压船舶进行疏导。
  4.4.3 紧急运输保障措施
  (1)协调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组织船舶应急运力、港口作业能力做好水路紧急运输保障。
  (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港口企业协调,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装卸港口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集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路交通通畅。
  (3)海事、航道、港口等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运输船舶快速通道,优先安排引航、进出港、靠离泊、装卸、过闸等。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监控,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安全。
  (4)港口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港口企业的应急生产,组织好港区内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加派警力,保障港口应急运输期间正常生产秩序。
  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地方交通运输、海事、港口公安机关等要积极配合,设置值班人员,保障24小时信息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为应急运输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4.5 响应终止或降级
  4.5.1 国家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组的意见,经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发出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的指令时,由部水运局商应急办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报请组长核准。
  (2)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Ⅰ级响应,或降级为Ⅱ级响应,同时宣布取消Ⅰ级响应期间成立的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应急工作组。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需要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由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等相关司局提出,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终止响应。
  4.5.2 省、地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省、地市、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预案规定的程序执行。
  4.6 后期处置
  4.6.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及司法援助;(2)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3)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4.6.2 恢复重建
  (1)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长江干线航道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部长航局组织实施。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和地方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Ⅰ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部水运局、应急办。
  4.6.3 总结评估
  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部水运局牵头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预案改进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分管部领导。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部门应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于应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部水运局。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在应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水运局备案。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1.1 港口应急救援队伍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推进所辖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应急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推进港口企业建立应急互助机制,推动区域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
  (2)部应急办、水运局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大型港口企业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推进完善区域性港口危险货物应急救援体系。
  5.1.2 航道抢通保障队伍
  以部长航局和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沿线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有航道应急保障队伍为基础,加强国家重要干线航道抢通保畅应急队伍建设。同时,应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并针对不同航段的航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抢通保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1.3 应急运力保障队伍
  (1)根据重要物资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范围等,部水运局协调组织在全国重点区域选择大型港航企业,建立国家水路应急运力储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紧急情况应急运力调用方案,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所辖区域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
  5.2 应急物资保障
  根据“部省共建、属地管理,布局合理、种类齐全”的原则,部应急办、水运局指导长航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辖区内风险源普查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的实际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与应急能力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使应急物资覆盖辖区内所有港航设施。部长航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并报部备案。部水运局、应急办应及时掌握全国水路交通应急物资资源储备、分布情况,建立应急物资资源信息库。在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需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时,由交通运输部协调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装备。
  5.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5.4 专家技术保障
  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组织建立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变化,随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补充;组织开展水路运输行业风险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部应急办牵头组织定期应急管理交流培训等活动,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其专家库建立情况及专家名单应报部水运局、应急办。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组织编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程序和制度、相关信息化系统使用指南和信息报送程序等,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应急工作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长航局组织编制培训手册,组织对应急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题培训、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组织应急管理专家进行专业授课,组织应急工作人员参加应急管理方面的各类培训与继续教育活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5.5.2 演练
  部应急办会同水运局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桌面应急演练,组织应急相关人员、应急联动机构广泛参与,检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联动机制、信息报送程序,提高执行预案的能力和实战能力。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形式的演习演练活动,检验完善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工作,磨合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和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面临的水路运输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4 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联系电话:010-65292639、65292670,传真:65292638交通运输部应急办:
  联系电话:010-65292218,传真:6529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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