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发生非煤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黄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与分工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非煤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救援指挥部),在区政府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领导工作。
(一)区救援指挥部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
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局长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
成 员: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交通局局长
区环保局局长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分管副局长
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科长
事故发生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
(二)区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现场指挥施救队伍;
2、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施救安全防范措施;
3、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
4、制定抢险及救援方案;
5、负责迅速组织、调集现场抢险及医疗救治队伍;
6、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7、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小组、现场抢险小组、医疗救治小组、现场治安小组。其组成与主要分工:
1、综合协调小组
(1)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负责及时组织制定抢险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立即送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
掌握现场抢险救援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将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负责联络现场抢险小组,医疗救治小组,现场治安小组;
区救援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抢险小组
(1)由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技术专家预测、掌握和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扩大;
负责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
负责实施抢险中矿山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