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和《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烟花爆竹事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非煤矿山事故。
(4)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3.2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型
爆炸、坍塌、崩裂、脱落、泥石流、火灾等。
1.3.3采取的主要救援措施
灭火、疏散人员、挖掘、转移等。
1.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重大(Ⅱ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较大(Ⅲ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一般(Ⅳ级)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省、市及所辖县(市)区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工作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民政局、信息产业局、佳木斯铁路办事处、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佳木斯电业局。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市直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
(2)市经济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
(3)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5)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
(6)民航、铁路、交通
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机场、铁路、公路等设施。
(7)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8)市建设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
(9)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向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供有关卫生防疫和人员救护基础资料。
(10)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负责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1)市气象局
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地的气象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12)市地震局
当由于地震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负责随时监测地震趋势和余震信息,并及时报告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