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主体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执法,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简言之,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法定的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或《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权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可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具有行政权不一定就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权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种特定权力。国家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如《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可见,乡镇、街道不是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也即没有安全生产执法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宪法》规定乡镇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乡镇是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们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授权给乡镇、街道行使安全生产执法权。所以,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看,乡镇、街道不是安全生产执法主体。
三、行政执法的委托
能否委托给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呢,从行政执法的理论看:行政执法的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自身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并由委托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行为。这种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委托;其次是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如果委托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给乡镇、街道行使安全生产执法权。《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委托执法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的方式行使安全生产执法权。但委托是有条件限制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综上所述,乡镇、街道只有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才能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权。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