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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3日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处理
  1、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被查单位限期排除。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督促被查单位限期整改。
  3、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依法强制被查单位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同时,要建立相应档案,将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等进行详细登记。
  2、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对上报的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确保各类生产安全。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和监管。对无法解决的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安监局。要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档案。
  3、街道办事处安监站每季度定期向区安监局汇报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责任追究
  对因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管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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