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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车间5、11碱液灼伤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05日

 2010年5月11日15时左右,选矿车间解析电解工段发生一起碱液灼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0年5月11日15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选矿车间解析电解工段一层

  三、事故发生单位:选矿车间

  四、事故类别:碱液灼伤

  五、受伤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本工种工龄 受伤程度 伤害原因
赵连全 43 大专 合同制   轻伤  

  六、事故详细经过

  5月11日下午15时许,选矿车间副主任赵连全和维修工田佳伟到解析电解工段测量管路,赵连全在厂房最底层电解液罐旁,当抬头向上观察时,上层底板突然滴下一滴碱液,滴入赵连全右眼中,造成右眼角膜和结膜灼伤,赵连全立即用清水清洗,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七、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选矿解析电解工段厂房为三层钢架结构,底板为铁板,为解决通风问题,在每层底板上均钻有小孔,当上层底板有水时,就不可避免地顺着小孔向下滴,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赵连全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致使下滴的碱液滴入眼中,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选矿车间安全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的辨别和防范能力较低。

  2、解析电解工段二层加碱口处未设防止加碱时洒漏的安全防范设施。

  3、选矿车间现场管理存在漏洞,清扫地板时碱液未彻底清除干净。

  4、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现场隐患排查不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八、防范措施

  1、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试。

  2、选矿车间及时召开安全教育会,针对此次事故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严格强调所有岗位必须按要求制裁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

  3、选矿车间设计加工加碱口防洒漏设施并立即投入使用。

  九、处理意见

  根据公司“关于开展二季度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1、对主要责任者赵连全罚款300元。

  2、对选矿车间主任段强罚款300元、副主任刘宝山罚款100元。

  3、对安保部经理刘宏进罚款100元、副经理张书涛罚款100元、安全员张国明罚款100元、张喜英罚款50元;对综合部刘林各、姜洪刚、郝荣杰各罚款50元。

  4、对公司副经理王书春、总经理助理汪仁健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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