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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4.3”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评估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7日

2021年4月3日,位于苏家屯区山茶街的一体化污水泵站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4万元。

2021年5月7日,区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下发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4.3”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沈苏政发[2021]8号,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结论。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苏家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4.3”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4.3”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6月初,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苏家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4.3”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 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员: 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总工会

区公安分局

区纪委监委

专家: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听取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2.专家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专家组评估意见。

3.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4卷,按规定向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于2021年5月8日在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4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落实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齐某斌: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污水井,造成硫化氢中毒,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0人)

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0人)

4.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3人)

5.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人员(共1人)

责成苏新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苏新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谭某刚、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林、副总经理郭某勇、质量安全部部长马某峰、综合维修部部长冯某群、泵站部部长盛某英按照集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22年5月27日沈阳苏新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郭某永、马某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冯某群同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盛某英同志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和落实;安全培训不规范,作业人员不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危害性;没有为作业人员提供气体检测仪器和强制通风设施,没有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1年5月8日,按照法定程序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4.3”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年5月17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沈苏)应急罚[2021]YC-0517号,对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贰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至2021年5月25日,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5月25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陈某林:做为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方面不到位,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害性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021年5月8日,按照法定程序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4.3”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年5月17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陈某林按照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沈苏)应急罚[2021]YC-0517-1号,对陈某林给予壹万捌仟零陆拾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至2021年5月27日,陈某林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5月25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3、郭某勇:做为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督导考核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21年5月8日,按照法定程序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4.3”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年5月17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郭某勇按照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沈苏)应急罚[2021]YC-0517-2号,对郭某勇给予壹万伍仟捌百肆拾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至2021年5月27日,郭某勇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5月25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应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配备有限空间检测仪器、通风设施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救援常识,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召开全员安全教育警示会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消除安全管理盲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苏新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员工大会,组织全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进行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成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照工程项目类别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双重预防机制,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3、苏新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提高权责意识,明确职责范围与责任人,强化集团对所属子公司的领导权,全面规范子公司行为,督促子公司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坚决杜绝出现子公司不经报备审批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严格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对外委工程进行梳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总包单位对外委所有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集团下属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向集团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纳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管。

4、农业农村局做为产权单位要加强对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单位的安全检查与督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投入,杜绝违章操作,避免事故发生。

五、相关佐证材料:附PDF扫描件

1、罚款收据

2、对相关人员的处分文件

3、事故责任单位评估报告

4、苏新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

5、农业农村局整改报告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4.3”硫化氢中毒一般事故评估后

认为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报告中提出 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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