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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迎宾馆项目“7•30”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15日

2022年7月30日,健民路香山迎宾馆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深圳市雄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名工人叶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香洲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凤山街道办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香山迎宾馆项目“7·30”受伤事故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香山迎宾馆项目

建设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北侧、健民路东侧

建设单位:珠海正方香山湖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雄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珠海天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区域施工许可证编号:440402202201300201,发证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2022年7月18日。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珠海正方香山湖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香山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540BR30,法定代表人:李江生。

2.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粤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070229214U,法定代表人:温文。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一级等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雄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雄峰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ENN4D,法定代表人:陈雄怀。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监理单位:珠海天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475675XX,法定代表人:陈汉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

(三)项目发包情况

1.2021年4月20日,香山湖公司将香山迎宾馆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南粤建筑公司,签订了香山迎宾馆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和安全施工合同。

2.2021年9月29日,南粤建筑公司将雄峰劳务公司部分区域的土建劳务服务发包给雄峰劳务公司,签订了香山迎宾馆项目-土建劳务分包服务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30日6时10分左右,雄峰劳务公司木工班组进入项目工地作业,木工钟某与叶某到项目C4区域地下室进行后浇带模板拆除作业,工作内容是站在约1.9米高的模板支撑架横杆上拆除约3.8米高的模板。

作业到8时10分左右,钟某先从模板支撑架上下到地面休息,并叫叶某也下来休息。因地面有竖立的钢筋,叶正朝下来时滑倒,导致竖立钢筋戳进屁股。钟某发现后,立即电话报告木工班班组长陈某,陈某立即拨打120报告情况,并电话告知雄峰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唐某和南粤建筑公司项目管理部管理人员。唐某、陈某赶到出事现场后,会同工友将叶正朝抬至工地门口等待救护车到来。

8时4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叶正朝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进行救治,南粤建筑公司和雄峰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到医院陪同治疗。

事故发生后,南粤建筑公司、雄峰劳务公司虽将事故情况报120,但未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8月3日,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市应急管理局线索后,会同区住建局、凤山街道办进行核实,南粤建筑公司、雄峰劳务公司将情况报告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事故善后情况

叶某经手术和住院治疗后,情况尚可,要求回家休养,于2022年8月20日办理出院手续。11月9日,叶某返回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开展还纳手术。经了解,预计于2023年1月20日左右完全康复。因该项目已购买工伤保险,下一步将按规定办理工伤待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名人员受伤。伤者叶某,男,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身份证号码:5223************10。据医院诊断受伤情况:入院诊断为创伤性肛门裂伤;第一次出院诊断为:1.从高处坠落、跳下或被推下,意图不确定的(高处坠落伤),2.直肠贯通伤,3.左侧髂内动脉血栓形成并局部闭塞,4.双肺肺炎,5.少量胸腔积液。

初步预计叶某于2023年1月20日左右完全康复,共计损失工作日为120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1],其伤情为重伤。

事故目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约16.2万元,为住院治疗费用与休养期间的生活费、治疗费。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调查,7月28日雄峰劳务公司打凿班组对后浇带区域进行打凿作业和清理工作,为方便施工,将后浇带区域钢筋折弯至竖直状态。因部分区域的打凿作业未完成,未将钢筋恢复至平铺状态。7月28日,南粤建筑公司项目部进行安全巡查已发现该问题,并书面通报至雄峰劳务公司,要求3天时间进行整改。雄峰劳务公司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就安排人员在地下室进行拆模作业。

(一)直接原因

叶某地下室后浇带拆模作业现场存在竖立钢筋的事故隐患,导致叶某下地面滑倒时被钢筋戳伤屁股。

(二)间接原因

1.雄峰劳务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地下室后浇带区域钢筋竖立的事故隐患。

2.雄峰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唐某施工安排不合理,未明确安排木工班组避开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室后浇带区域施工。

3.安全员程某未按照其公司《危险源识别、评价和监控管理制度》要求,对地下室后浇带拆模作业进行危险源识别,未在竖立钢筋处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控措施以防止人员进入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香山迎宾馆项目“7·30”受伤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雄峰劳务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地下室后浇带区域钢筋竖立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3]、《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有关“对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建议在本起事故中不对雄峰劳务公司予以罚款处罚。

针对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某,总承包单位南粤建筑公司香山迎宾馆项目经理、项目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因过失未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漏报,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5]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2.唐某,雄峰劳务公司香山迎宾馆项目现场负责人,施工安排不合理,未明确安排木工班组避开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室后浇带区域施工。建议由雄峰劳务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程某,雄峰劳务公司香山迎宾馆项目安全员,未按照其公司《危险源识别、评价和监控管理制度》要求,对地下室后浇带拆模作业进行危险源识别,未在竖立钢筋处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控措施以防止人员进入作业。建议由雄峰劳务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南粤建筑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雄峰劳务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加强施工作业风险识别和管控措施,避免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作业。

(三)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事项目单位进行约谈,提醒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该起事故通报至辖区建筑工地,督促各参建单位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拆模作业安全管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1]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轻伤 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重伤是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收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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