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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镇侯官北路孝武汽车修配店“12.24”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3日

    2015年12月24日16时10分许,林升环(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11984080937561,户籍地址: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四房16号)驾驶的赣07-00723号拖拉机熄火后,停在侯官北路孝武汽车修配店的店前道路旁检修,在配合维修工康举林维修时,林升环站在地面用右手伸入翘起的驾驶室内点火启动发动机,该车启动后往前冲,康举林及时躲开,林升环躲避不及被刮倒,身体被车辆左转的左前、后轮胎压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2月30日,县安监局收到上街(高新区)公安分局“关于认定林升环死亡是否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函”(榕公上函〔2015〕35号)后,向县政府领导作了报告。

    2015年1月6日,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组成的上街镇侯官北路孝武修车店“12.24”死亡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起事故展开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1. 事故单位概况

        孝武汽车修配店(未取得照证),经营者:陈孝武(主要负责人,自然人),男,汉族,家庭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廷坪乡广平村新枝5号,身份证号码:350121197603117013。该店共有4名维修人员,包括陈孝武在内均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的相关个人资格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 

    2014年3月份,孝武汽车修配店的经营者陈孝武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向当地村民租赁店面(属于违章搭盖)作为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场所对外营业。

    2015年12月24日16时10分许,林升环(死者)驾驶赣07-00723号拖拉机停在孝武汽车修配店的门前道路旁,向该店内喊叫说车子的发动机固定螺丝掉了需帮忙维修,康举林(维修工)听见后走到车前对林升环说把车往前开一点,林升环往前开了一小段熄火停在路旁就下车,为了查看位于驾驶室底下的发动机,康举林回到店内叫另一名维修工陈忠顺和陈孝武的弟弟陈孝文(隔壁补胎店经营者)出来帮忙一起把驾驶室顶了起来,陈忠顺和陈孝文离开后,康举林与林升环便查看发动机的情况,林升环为了让康举林听一下发动机的异常声音,站在地面用右手伸入翘起的驾驶室内点火启动发动机,处于前进挡的车辆启动后就往前冲,康举林及时避开,林升环躲避不及被车刮倒,身体被该车辆左转的左前、后轮胎压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把受伤的林升环送往福州空军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林升环)善后赔偿工作尚未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与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林升环站在地面用手伸入翘起的驾驶室内点火启动发动机,处于前进挡的车辆启动后就往前冲将其刮倒,左转的车轮压到身体,导致了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未取得相关许可,非法经营;未制定机动车维修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维修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事故责任分析与处理意见

        1、林升环,维修车辆的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把车辆交给修配店全权负责维修,而是把车停在店前路边未固定急于修成,且在现场配合不到位,车辆启动前未挂空挡、拉手刹,导致了事故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陈孝武,孝武汽车修配店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相关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未制定机动车维修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所招收的维修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维修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3、康举林,维修工。未持证上岗,且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其缺乏安全操作技能,未提醒死者(林升环)启动车辆前应挂空挡、拉手刹、检查并固定好车辆等基本要求。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经营者,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无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其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建议免于对其追究责任。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孝武汽车修配店租赁的店面属于违章搭盖,建议由上街镇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整改防范措施

        为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调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上街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本单位“两违”清理工作的职责,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两违”危害性以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加大对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违章搭盖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二)县交通运输局。本起事故经营者存在无证非法经营行为,作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应通过本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我县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安全生产和良好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有关规定,应通过本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应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我县各种经营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附件:事故调查组名单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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