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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籍“J”轮沉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8日

  6.4“J”载运货物的认定

  6.4.1“J”轮甲板部船员对该轮载运货物种类的陈述并不一致。据该轮船长陈述,货单由其签署,船长提供的货物名称为SILVER POWDER ORE,应为原银矿粉,本报告采信船长的陈述。

  6.4.2载运货物的含水量问题。船员未能提供准确数字。据船长陈述“货物水份比较多,原来是露天存放的,朝鲜刚过雨季了,货物比较潮湿”、“不太清楚含水量,但拍一拍就感觉有水份。”调查组曾与接货方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过联系,据其反映含水量可达20%,但没有相关设备,也无法提供准确的数据。2007年11月上旬,朝鲜籍“战胜*号”轮载运同批次货物到达龙口,调查组提取了货物样品,但未能联系到专业部门对样品进行检验。

  6.4.3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海字[1988]275号)第九条规定载运水选精矿粉和被水湿浸过的矿产品,一般可按含水率不超过8%的标准执行,超过此标准的,可不予承运。该通知在附件中提供了检验精选矿粉含水率的简易方法,其中方法二“用手抓一把矿粉,从1.5米高处自由落到坚硬地面或甲板上,含水率若在8%以下则着地崩散,不崩开仍为一团的,则含水率在10%以上”。以此方法检验提取的样品,其含水率应在10%以上。

  综上所述,“J”轮所载运货物为SILVER POWDER ORE——原银矿粉,含水率应超过10%,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适装。此类货物会随船舶横摇流向一舷,但船舶回摇时却不能完全流回。船舶会因此逐渐倾斜乃至倾覆。

  6.5“J”轮船舶配员情况的认定

  2007年10月28日1555时,大连张某曾报告:船上共有25名船员。通过对船员的总体调查来看,该轮原配备船员确为25名,在本航次开航时,两名水手请事假未随船,实际配员23名(即使缺少2名水手,该轮配员也能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6.6关于“J”轮左倾后采取措施的认定

  2007年10月29日至30日对当事船员的第一次调查询问中,当事船员的陈述中,在发现船舶出现左倾后,只有向右侧油柜打入海水,以调整船舶平衡的描述,在右侧油柜打满后,发现效果不明显,即刻停止。在10月31日的第二轮调查询问中,相关船员又增加了向右侧压载舱内压水的陈述,但细节问题又陈述不清,特别是具体到操作人员又互相推脱,其向右侧压载舱压水的陈述难以采信。

  6.7关于“J”轮弃船过程的评价

  6.7.1“J”轮船长1430时要求船员穿上保暖救生衣的指令,为船舶沉没之后的船员逃生赢得了机会。

  6.7.2“J”轮船长于1530时下达弃船令后,在组织弃船过程中,未组织船员进行有效自救行动,以致船员未能按照应急部署要求,释放和使用救生艇或救生筏进行自救,而是直接跳入海中,弃船过程较为混乱,也导致了人员损失的扩大。

  7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没有证据表明该轮船舶设备、结构和设计存在潜在缺陷,或该轮倾覆沉没与船舶故障有关系的证据。因此,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事故因素和发生船舶沉没的可能原因:

  7.1气象条件恶劣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事故发生时,烟台气象台养马岛观测站实测风速16.8m/s,风向305°,已接近8级。该观测站为陆基站,实际海上风力应高于此值,事故发生海域浪涌也比较大,通过“J”轮当事船员的陈述也可以反映出这一点。在此天气海况下,“J”轮由朝鲜南浦港开出后,即基本保持260°的航向航行,致使该轮长时间横风航行,使船舶处于剧烈颠簸、左右横摇的境地。

  7.2船舶剧烈摇摆,造成货物移位是船舶倾覆的直接原因。“J”轮在大风浪天气中航行时,未充分认识所载货物的性质,也未对货物在过度横摇中容易发生移位的危险保持足够的警惕性。船舶长时间保持单舷受风状态航行,加之数次大幅度调整航向,致使货物移位,船舶发生倾斜。在船舶倾斜初期该轮未能及早采取措施,调整船舶横倾,保证船舶稳性,导致船舶倾斜逐渐加剧,最终导致该轮在大风浪中倾覆沉没。

  7.3应急处理不及时,指挥不力是导致船舶沉没、人员死亡失踪,造成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J”轮在船舶发生倾斜初期,向右侧油柜打入海水,以调整船舶平衡,但在右侧油柜打满后,发现效果不明显,就停止了调整船舶平衡的措施,可以说应急处理措施不到位、不得力,致使该轮左倾不断加剧,直至船舶沉没。在组织弃船过程中,“J”轮也未能组织船员进行有效自救行动,以致船员未按照应急部署要求,释放和使用救生艇或救生筏自救,而选择直接跳入海中,是导致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若非船长此前已要求船员穿着保暖救生衣、船舶沉没位置距岸边较近(约3海里)、搜救行动较为及时高效,该轮沉没事故带来的损失势必更加惨重。

  8安全管理建议

  8.1本起船舶翻沉事故反映出该轮船员素质低、紧急应变能力差,在船舶面临倾覆沉没时,未能按照应急部署要求,实施有效自救行动。建议船公司加强对船员进行再教育和培训,严格公司内部检查、监督,确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2船舶的载运类似的含水量较高的货物时,应提高对此类货物的认识,在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气象、海况等因素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尽量避免冒险航行,更要充分估计船舶所面临的风险,运用良好的船艺谨慎驾驶船舶,确保船舶和船员安全。

  8.3船舶在遇有紧急情况或危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机关。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有紧急情况或任何危及船舶安全时都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可随即视情况和船方的要求及时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需要救助时立即组织救助行动。当船舶出现某种险情或有某种困难时也要视情通报主管机关,说明船方的意见、想法及要求,以便引起主管机关的注意和重视,一旦船方需要时即能及时地采取行动、做出反应,这对于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都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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