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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4日

2021年3月15日8时35分许,博山区山头街道竹林社区王顺永租赁房屋外来施工人员在修缮瓦房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死者只恒玉,男,59岁。

2021年3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山头街道办事处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2021年3月17日,博山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部门及山头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王顺永租赁房屋情况

2007年6月12日,张仲明、张仲耀与淄博市博山区竹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企业租赁合同,淄博市博山区竹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纸盒厂房屋出租给张仲明、张仲耀,租赁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张仲耀于2009年成立淄博智邦工艺品有限公司用租赁的原纸盒厂房屋生产陶瓷,2017年因为环保整治停止生产,后租赁的房屋一直闲置。2020年12月15日王顺永和张仲耀签订租赁合同,由王顺永租赁张仲耀在竹林社区的10间瓦房。因10间瓦房存在漏雨的情况,王顺永使用前需要进行修缮,所以在2020年12月15日签订合同时张仲耀留给了王顺永一定的时间进行修缮,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24日没有算入合同时间,将租赁期限商定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

(二)房屋修缮协商情况

房屋租赁人王顺永及其儿子王涛共同与只尊昌口头协商,由只尊昌根据修缮瓦房工程量联系工人施工,施工的石棉瓦、红瓦、黄泥等原料由王顺永提供。修缮瓦房工程结束以后,按照修缮瓦房的具体工程量或施工人数天数由王顺永给只尊昌结算。只尊昌没有营业执照、承包工程等相关资质,共联系8名工人进行修缮房屋工程,8名工人未明确与只尊昌商议此次工钱。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10日,只尊昌带领8名工人到山头街道竹林社区瓦房处进行修缮工作,只尊昌等人负责将院子南侧的10间瓦房损坏的石棉瓦进行更换,工人将瓦房上边的红瓦抽开一排,接着将损坏的石棉瓦拆掉,铺上新的石棉瓦,最后在石棉瓦上面铺上红砖。

3月15日7时许,只尊昌带领8名工人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按照只尊昌的分工:崔言忠、王玉法、只恒玉三人在屋顶上方施工,工人在屋顶上放置一块长方形木板,工人施工时踩在木板上,郭登同和姜来湖在工人搭建的架子上,崔言忠、王玉法、郭登同负责拆除坏掉的石棉瓦、铺上新的石棉瓦、在石棉瓦上方铺上红瓦等工作,只恒玉、姜来湖负责传递黄泥、石棉瓦、工具等;只尊昌、王加龙、孙兆山、孙启业4人在架子下面负责和泥、向上传递黄泥、石棉瓦、工具等工作。8时35分许,工人将一排红瓦铺好,准备将铺在房顶上的木板往另一侧移动,方便铺设下一排瓦片,崔言忠、王玉法、只恒玉三人试着踩在屋顶檩条处可以承重的地方,然后一起移动木板,就在几人移动木板到合适的位置过程中,只恒玉从4.3m高的房顶上不慎坠落,掉落到瓦房顶部的编织袋上,接着编织袋破裂,只恒玉坠落到地面上。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只恒玉坠落后,只尊昌立即跑过去查看只恒玉身体状况,看到只恒玉头部、耳朵内流血,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只恒玉送到淄博岜山万杰医院进行抢救,只恒玉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顺永与死者家属商谈善后处理事宜,2021年3月24日,双方达成抚恤协议,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1人死亡。(见附表)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只恒玉在房屋屋顶移动木板时,踩踏在房屋屋面上(未能踩在可以承重的檩条处),屋面不能承载其体重,致使踩踏处屋面被踩穿并使其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分析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辞海》(1999年缩印本)对单位的定义如下: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从上述定义可知,单位是有组织结构的整体。自然人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个体,与单位是对立的概念,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安全生产法释义》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单位等都包括在内。《安全生产法释义》能够准确反映《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的内容,可为理解适用《安全生产法》提供重要参考。《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解读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辞海》中对单位的定义能够相互印证,内容一致,能够真实反映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即生产经营单位不含自然人。

此次只恒玉死亡事故中,房屋租赁人王顺永租赁房屋是用来居住,无法证明租赁房屋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王顺永属于自然人;房屋修缮工作中,只尊昌组织人员修缮房屋工作,没有固定人员,不属于稳定的组织,人员无明确内部分工,因此也不能认定为组织,只尊昌等人属于自然人。按照《安全生产法释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此次事故中王顺永、只尊昌等人均属于自然人,不能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此次事故缺少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件,因此此事故无法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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