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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6·20”一般生产事故案调查报告

  来源: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5日

2013年6月20日8时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局五公司)厦门市滨海东大道(同安大桥~东坑路段)道路工程项目部在进行11-12号桥墩上部西侧桥面靠近中间景观区的防撞墙钢筋修整施工作业时,发生1名工人从桥面坠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后,区安监局立即展开了事故现场的勘察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受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区安监局迅速会同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法制办、区建设局、区工会、马巷镇政府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厦翔安监[2013]39号),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当事人概况

(一)大桥局五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6日,注册号:360400110000848;注册资金:壹亿壹仟贰佰叁拾肆万叁仟元整;法定代表人:陈崇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厦门市滨海东大道(同安大桥~东坑路段)道路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丁显胜;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白水湖路20号;公司经营范围:桥梁工程建筑、铁路、公路及市政、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程测量,工程机械修理及其配件,桥梁工程勘察设计,码头港口工程建筑,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装潢材料,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通讯设备安装及维修、起重安装及货物装卸,橡胶制品,汽车配件及维修,建筑材料、钢材、五金交电批发零售,汽车货运。2008年2月3日,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厦门市滨海东大道(同安大桥~东坑路段)道路工程的施工权。2009年3月26日,与其全资子公司大桥局五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由大桥局五公司全权代表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进行该项目的施工作业。因建设资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至2010年8月才开始该项目的主要部分(桥体)的实质交地施工,五年来仅完成工程造价5000余万元。2013年4月底,该项目再一次办理了停工停建手续。当前该项目部约有员工5人。

(二)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4月10日,注册号:100000000001919(16-1);注册资金:叁亿伍仟伍佰捌拾万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柒角叁分;法定代表人:王国峰;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厦门市滨海东大道(同安大桥~东坑路段)道路工程监理项目部负责人:邓加华;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公路、交通工程、铁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公路养护、水运的勘察设计、规划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科研、总承包、代建制及技术服务。目前该项目部约有监理人员17人。

(三)邱发福:男,汉族,出生年月:1958年8月5日,家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石牌镇石牌村1号,身份证号码:3504**********1217,2010年8月,进入厦门市滨海东大道(同安大桥~东坑路段)道路工程项目部从事钢筋施工作业, 2013年6月20日,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6月20日上午5时30分许,厦门市滨海东大道(同安大桥~东坑路段)道路工程项目部工人苏良佺和邱发福搭档,在该标段11与12号桥墩中间的桥面上方进行中间景观部位处的防撞墙底筋的修整工作,桥面施工点距地面约20米。防撞墙钢筋为14#螺纹钢经加工成“门字形”,置于桥梁结构上,高和宽约20厘米,间距约10厘米。此前,因施工原因造成防撞墙的部分钢筋朝桥尾方向成40度左右角倾斜。苏良佺和邱发福根据项目部的指派对倾斜的钢筋进行修整扶正,苏良佺负责使用乙炔、氧气的火焰对钢筋进行烘烤,降低其的硬度,邱发福负责使用钢管将烘烤过的钢筋扶正。作业期间两人均携带了安全带,苏良佺首先绑牢了安全带,邱发福并没有将安全带绑牢,苏良佺提醒邱发福要绑牢安全带,但邱发福并没有绑。8时许,苏良佺在烘烤一根钢筋时,突然看到邱发福已经从桥面景观区掉落到桥梁以下2-3米了。苏良佺立即向桥下跑,并同时用电话向钢筋班组长杨生冰报告,杨生冰接到电话从办公室跑到现场时,发现邱发福已经奄奄一息了,杨生冰立即调集项目部的一台车与苏良佺一起将伤者邱发福急送至厦门市第三医院进行救治。10时许,邱发福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在公安机关确认事故为非刑事案件后,区安监局立即展开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因事故造成的企业停产、民事赔偿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邱发福安全意识极差,违反项目部的规定,在未系牢安全带及安全帽的情况下,不听从同事的提醒,违章作业,盲目蛮干,以致造成高空坠落致其死亡的惨剧。

(二)间接原因:

大桥局五公司的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作业现场的大桥两侧栏板钢筋的临边防护未封闭到位,导致邱发福发生高空坠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截止2013年4月底,该项目已经处于实际停工状态,经勘验,现场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安保方面的处置,但在施工人员仍未完全撤离的情况下,项目部临时办公区已经撤离、管理人员不在位,且对停工的施工现场没有采取完全的安全防护封闭措施,安全警示标志不足,现场出现管理真空。

大桥局五公司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也开展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但效果较差,特别是在项目部施工进度不顺利,经济效益不好的的情况下,管理出现松懈、打折、随意托管的状态。导致现场施工秩序出现混乱,特别是钢筋班组人员上桥作业时,无人监管、无人阻止,以致出现邱发福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亡人事故。

根据上述事故原因分析,确认该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邱发福安全意识极差,违反项目部的规定,在未配穿安全带及安全帽的情况下,不听从同事的提醒,违章作业,盲目蛮干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大桥局五公司虽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并对公司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和作业培训,但效果较差。虽然已经办理停工手续,但作业现场的大桥两侧栏板钢筋的临边防护未封闭到位,在施工人员仍未完全撤离的情况下,项目部办公区已经撤离、管理人员不在位,现场出现管理真空,导致现场施工秩序混乱,特别是钢筋班组人员上桥作业时,无人监管、无人阻止,出现了邱发福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大桥局五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三)大桥局五公司现场负责人丁显胜履行职责不到位,管理能力较弱,对施工现场的混乱秩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丁显胜作出行政处罚。

(四)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现场的监理单位,对已经停工的现场出现人员施工的现象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该公司对项目总监邓加华、现场监理黄锦华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翔安区安监局。

六、防范措施和整改要求

(一)大桥局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进一步重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组织公司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查找事故的原因,并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大桥局五公司要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立即对全公司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举一反三,查找问题,消除隐患。要彻底清查公司的电力设备和外包外聘人员作业的管理问题,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大桥局五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技能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外包外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员工违章蛮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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