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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3.11”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8日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杜勇庆,邯郸金泰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安装班班长。没有认真履行班长职责,负责搭建的安全防护平台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要求当班作业人员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章指挥当班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二)建议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
陈艳清、陈林江、马风波等3人都是邯郸金泰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安装班安装工。当班作业时没有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其行政责任,鉴于3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三)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付政强,中国华冶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分管项目部技术工作。在负责对安全防护平台质量验收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要求验收,使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平台构成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对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付政强刑事责任。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人员
1、池志红,邯郸金泰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安装班安装工。当班作业没有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邯郸金泰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池志红经济处罚。
2、陈偷群,邯郸金泰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安装班安装工。当班作业没有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邯郸金泰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陈偷群经济处罚。
3、段鹏飞,邯郸金泰铜山口铜矿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邯郸金泰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段鹏飞撤职处分和上限经济处罚。
4、曹晓杰,中国华冶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安全主管。没有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华冶湖北分公司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曹晓杰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
5、叶超,中国华冶铜山口铜矿项目部总工程师,分管项目部技术工作。对安全防护平台质量把关不严,对“3.11”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华冶湖北分公司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叶超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
6、占大清,中国华冶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没有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没有及时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华冶湖北分公司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占大清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
7、吴健,中国华冶铜山口铜矿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没有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华冶湖北分公司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吴健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
8、王志峰,中共党员,中国华冶湖北分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副经理。履行安全工作分管职责不到位,没有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本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华冶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王志峰记过处分和经济处罚。
9、刘国伟,中国华冶湖北分公司经理,负责湖北分公司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本应从重处理,鉴于其任职时间较短,建议由中国华冶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刘国伟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杜金友,中共党员,中国华冶董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3.11”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杜金友警告处分。
11、周志军,中共党员,中国华冶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负责中国华冶行政管理工作。中国华冶没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指导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周作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周志军向黄石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2、王俊勇,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坑采车间安全组组长,负责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深部开采基建工程和矿坑采车间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对深部开采基建工程和矿坑采车间现场生产安全监管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王俊勇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
13、陈民,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坑采车间副主任,负责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深部开采基建工程和矿坑采车间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职责,对深部开采基建工程和矿坑采车间现场生产安全监管不到位,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陈民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
14、张赤华,中共党员,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坑采车间党支部书记,负责坑采车间党支部全面工作。没有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张赤华警告处分。
15、毕小河,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安环部副主任,主要分管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对深部开采基建工程生产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毕小河记大过处分和经济处罚。
16、赵茂辅,中共党员,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安环部主任,负责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安环部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实施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没有吸取该矿去年“3.16”较大事故的教训,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赵茂辅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
17、张征兵,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管措施、责任未落实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冶有色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张征兵记大过处分和经济处罚。
18、童建华,中共党员,2014年2月21日以来任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副矿长兼坑采车间主任,主要分管井下深部开采基建工程的技术、质量计量管理、井下基建攻关,负责坑采车间生产、安全等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没有认真吸取该矿去年“3.16”较大事故教训,对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力,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冶有色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童建华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
19、郑能,中共党员,中共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党委书记、副矿长,负责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党委全面工作。没有发挥好党委作用,党委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郑作为党委书记,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冶有色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规定,给予郑能警告处分。
20、夏继平,中共党员,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矿长,负责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行政管理工作。没有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整改,铜山口铜矿连续两年发生较大事故。夏作为矿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大冶有色给予夏继平撤职处分,由黄石市安监局给予夏继平处以上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1、洪石奇,中共党员,大冶有色安环部主任,负责大冶有色安环部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对公司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指导、检查不力,大冶有色事故频发,连续两年发生较大事故。洪作为安环部主任,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冶有色给予洪石奇警告处分。
22、黄金刚,中共党员,大冶有色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公司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黄金刚警告处分。
23、翟保金,中共党员,大冶有色总经理,负责大冶有色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到位,所属单位事故频发,连续两年发生较大事故。对铜山口铜矿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不得力,对负领导责任,责成翟保金向中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书面检查。
24、董湘华,中共党员,黄石市安监局监管一科科长,负责监管一科全面工作。对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连续发生事故采取监管措施不力,督促工作不细致、不扎实,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黄石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应规定,给予董湘华行政警告处分。
25、徐天刚,中共党员,黄石市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市安监局监管一科工作。督促监管一科工作落实不得力,督促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隐患检查工作不细致,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黄石市纪委监察局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对徐天刚给予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邯郸金泰(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在承接中国华冶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工程分包、拆除溜矿井-127m井口安全防护平台设施施工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没有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施工协议》、《斗井安装安全专项方案》及斗井防护平台拆除《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对事故负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监局对邯郸金泰实施“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资质依法作出处理。
2、中国华冶湖北分公司在承接铜山口铜矿深部开采-100m、-160m中段开拓工程施工中,安全责任不落实;对专业分包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治理工作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黄石市安监局对中国华冶湖北分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3、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对外包建设工程项目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落实;监督不力,现场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操作规程、技术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且连续两年发生较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黄石市安监局对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实施“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
4、安振茂,邯郸金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监局对安振茂处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郭建清,中共党员,2012年12月6日任中国华冶湖北分公司经理,2015年3月3日任中国华冶总经理助理,兼矿山事业部经理。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深入,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对邯郸金泰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把关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黄石市安监局对郭建清处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建议给予问责单位
大冶有色对铜山口铜矿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具体明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束力不强;没有认真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基层单位安全工作抓得不严、不实,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不得力;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近两年事故较为频繁,连续两年发生较大事故。责成大冶有色向黄石市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大齐抓共管力度。各地特别是黄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结合本地实际,突出产业发展特点,拿出切实有效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全面细致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得到扎实有效的落实。省安监局要加强对重点市州和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察力度,深入企业摸清政府和监管部门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各级地方政府和安监局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防范事故的根本措施来抓,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两化体系”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监督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运用“两化体系”不热心、马虎应付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实行“零容忍”,依法坚决严惩重罚,促其转变观念、改变习惯,利用“两化体系”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企业自查自改隐患、自求自保安全的新局面。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正面典型引路、反面典型曝光等手段,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加大推动力度,促进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三)强化外包工程监督管理,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加强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督促外包方与承包方、总承包与分包方签订规范的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劳动防护、事故防范的责任,制定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生产安全管控措施。发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完善、主要设备设施是否合格、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持有证照等,防范不具备安全资质和管理能力的“临时班子”违法承建工程。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血的教训不能再用血来验证。中国华冶和大冶有色加强外包工程和建设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严监督承包企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邯郸金泰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杜绝不按设计、不按规程施工,不按劳动防护规定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法律法规。各市州特别是黄石市安监局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意识,切实担当起属地监管责任。深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既是检验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基本方式,也是调查研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利时机。要紧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策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得力管用的,推动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要开动脑筋、转变观念,综合运用政策导向、目标考核、督促检查、行政执法、打非治违、隐患治理、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等各种监管手段,扭转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走过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违规施工等问题。对地面矿山不分层开采、地下矿山违法乱采、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失控等屡禁不止的老大难问题,要集中力量,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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