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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12·21”青岛易宏林工贸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23日

 2014年12月21日,在黄岛区青岛易宏林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黄岛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发包单位概况
      青岛易宏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宏林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冯振,按照出资额实行股份制,陈济义是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为青岛市黄岛区海滨5路309号,注册资金5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制造、安装:电气设备及配件、纺织机械及配件;钣金件加工;管道安装(不含压力管道);生产、销售:纸板包装容器、金属包装容器;销售:钢材、建材、五金、电器、纸制品、木制品、针织品、服装,货物进出口。经查,事故发生现场为该公司正在施工搭建的钢结构厂房,尚未投入生产使用,且该厂房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搭建,属违章建筑。
      (二)承包方概况
      吴绍振,潍坊市临朐人,主要从事拆、建一般性工程等。吴绍振没有成立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窦海明,潍坊市临朐人,主要从事拆、建一般性工程等。窦海明没有成立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三)发承包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2014年12月中旬,易宏林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济义与吴绍振口头约定,由易宏林公司准备建筑材料,吴绍振组织人员在易宏林公司院内搭建钢结构通用厂房(厂房占地面积2800平米,东西向,长70米,宽40米,房顶最高处10.5米,用于制造包装纸箱和包装材料),搭建费用为每平米29元。吴绍振又将厂房顶彩钢瓦安装工程以4元每平米的价格口头发包给窦海明,窦海明组织刘敬善等7名工人进行彩钢瓦安装作业(窦海明与刘敬善等人口头约定由窦海明支付工资,工资额为大工每日180元,小工每日120元)。在发包过程中,陈济义、吴绍振、窦海明等人均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至事故发生时,窦海明等人已由东向西完成约三分之二房顶彩钢瓦安装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12月21日上午,在黄岛区易宏林公司,刘敬善等7人在高约10米的新建厂房顶部进行彩钢瓦安装,窦海明未在现场带领作业。10时许,一片彩钢瓦被风吹起,砸中正在房顶进行彩钢瓦安装作业的刘敬善,致其坠落地面,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送黄岛区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30分许死亡。
      (二)现场处置情况
      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和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黄岛公安分局依法对易宏林公司负责人陈济义进行了传唤和询问,区安全监管局对易宏林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三)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责成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协调易宏林公司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刘敬善,男,47岁,山东潍坊峡山区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人员现场勘查,正在安装搭建的厂房房顶最高处10.5米,最低处9米,施工人员在房顶安装彩钢瓦时只是佩戴了安全帽,没有拴系安全带,在作业面的下方也没有防护网等安全设施,经事故调查组研究,事故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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