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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牛头崖镇狮子河村“6·9”在建民房高处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3日

一、事故单位概况

  刘春兴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刘春兴,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闪水庄村人,电话(略)。施工队主要从事民房土建主体施工,无建筑施工资质,无任何证照,临时施工人员15人,拥有模板、搅拌机、提升机、脚手架等施工设备。2013年该施工队承包牛头崖镇狮子河村李伟祥建房工程,该工程没有任何相关批准手续,属非法占地建设,牛头崖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此处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制止并下达了停工手续。后镇国土所人员又分别于5月15日,5月18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处又在施工,国土所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并将施工人员劝离施工现场。5月24日镇国土所将该卷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在5月25日、6月3日巡查中又发现此处施工,下达了停工手续,同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立案侦查后,依法定程序对该处非法行为下达了停工手续及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并组织完整法律卷宗,待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期间业主李伟祥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要求,继续强制组织人员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2013年6月9日刘春兴个体施工队在抚宁县牛头崖镇狮子河村李伟祥家在建房屋施工现场施工,当日早晨,施工队负责人刘春兴安排瓦工魏殿凯、王旭东二人到二层顶部楼梯口四周实施垒砌12公分墙面作业,小工徐芳、张宝顺等三人实施拌灰、供灰、搬砖辅助作业。当日上午10时许刘春兴离开施工现场,现场交由魏殿凯、王旭东两位老工人负责。下午瓦工魏殿凯、王旭东二人搭设了简易脚手架,开始在二层楼梯口东部实施垒砌12公分墙作业,魏殿凯在施工地点北部作业、王旭东在施工地点南部作业,二人在垒砌12墙过程中商定一边垒墙一边实施外墙抹灰,17时30分许,二层楼梯口东部墙体垒至2米高外墙抹灰基本结束时,墙体突然向外倒塌,致使施工人员魏殿凯、王旭东连同墙体同时坠落,魏殿凯坠落至一层东外墙地面,王旭东坠落至东邻居院落塔吊架上。

  6月9日17时30分,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施工队管理人员刘进(刘春兴儿子,协助管理施工队)报告了事故情况,并拨打120急救、110报警,县公安局及牛头崖镇政府相关同志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 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后,检查王旭东已经死亡,魏殿凯腰、腿部骨折被送往北戴河281医院救治,后转至秦皇岛市人民医院救治,19时10分牛头崖镇政府向县政府、县安监局正式报告事故情况,县安监局赴现场初步勘查后将事故快报报市局值班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王旭东死亡、魏殿凯受伤。王旭东,男,38岁,汉族,于1976年1月30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县人,刘春兴施工队瓦工。

  魏殿凯,男,汉族,于1953年12月17日出生,河北省抚宁县人,刘春兴施工队瓦工。

  (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其中包括死者医疗抢救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家属补助的抚恤金、伤者治疗费、事故罚款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此次事故经过、现场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认定: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瓦工王旭东、魏殿凯搭设简易脚手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3.0.19条规定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 1.2m。本次事故中墙体 为120mm实心砖墙,当日砌筑高度约为2.0米,施工人员在水泥灰未上强度的情况下还采取了随砌随抹的做法,直接导致墙体失稳倒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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