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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五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21日

 1、事故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1日16时左右,舟山顺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喷砂车间主管李某接到五洲公司内场生产主管孙某的通知,称当晚HBO3S分段要进行喷砂作业。8时左右,接到李某指示的喷砂班组组长张某带领作业人员进了砂房,15个冲砂的员工通过抓阄的方式决定自己在分段的位置,然后将设备检查整理好,等待开枪作业。19时30分许,工人们开枪开始工作。
        当晚20时10分左右,喷砂工童某觉得砂粒太小,准备去钢房反映一下,他刚走到分段边上,脚就碰到一个软质的物体,当时能见度太低,他便用自带的灯照
    了一下,发现是个人躺在地上,于是他立即跑到钢房告诉张某。张某等人立即停下所有设备,跑到事发处,揭开砂衣发现出事的是朱某,且已昏迷不醒。于是张某立即拨打120电话并组织人员将朱某抬出冲砂房,安排船只送往定海码头。21时左右,120救护车将朱某送至舟山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朱某于12月3日早上6时15分死亡。
     事故性质和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认定浙江省海运集团舟山五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2.1” 职工伤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HBO3S分段平台临边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当事人朱某在临边防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二层平台喷砂作业,不慎从4米高的分段平台失足跌落,头部着地致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责任认定:
    1、舟山顺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殷某,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2、舟山顺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主管黄某,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喷砂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3、浙江省海运集团舟山五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对外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喷砂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未进行有效的督促落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4、浙江省海运集团舟山五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安全总监俞某,未能有效督促落实监管职责,对作业过程中存在未落实喷砂作业操作规程和夜间审批制度等事故隐患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5、浙江省海运集团舟山五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体车间副主任周某,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喷砂作业操作规程不落实、作业环境差等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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