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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6.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21年6月3日5时40分左右,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1人受伤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8条、第19条规定,凤阳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纪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开区为成员单位的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6.3”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6.3”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6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62942371C,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伟,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经营范围:自营进出口贸易;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石粉、机械配件、五金电器、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料(不含煤炭、成品油及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共1600余人,法人代表赵伟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常务副总经理叶建生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成立了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了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与从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载明从业人员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经调查,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虽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执行不到位;虽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开展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但排查整治不深入,整改不彻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该公司一分厂提升机处(非特种设备),承载量为450公斤,底部与地面落差20厘米。提升机总高度9米,提篮长2.6米,宽2.3米,高1.22米。提升机口无有效安全隔离防护设施。提升机运行速度上升约1.5米/分钟,下降约1.8米/分钟。提升机操作处贴有提升机安全操作指导书以及提升机安全风险点告知牌。

事故现场图

<span msonormal"="" "="" line-height:28.0000pt;mso-line-height-rule:exactly;"="" style=";padding: 0px;list-style: none">(三)天气情况

6月3日,凤阳县阴转晴;西北风3-4级;气温18到27℃。

(四)监管情况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凤阳经济开发区,2021年以来,经开区分别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春节、两会、清明、五一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工作,定期对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年初以来,共检查6次,整治风险隐患26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6月3日早晨4时30分左右,赵明连(死者)在班长祖少芬引导下对一分厂提升机卫生进行打扫(此时提升机升致三楼停放,并断开电源,祖少芬负责看守提升机电源开关,防止被人误操作),于5时03分打扫完毕,祖少芬领带赵明连离开提升机区域。通过监控发现5时06分左右,赵明连又重新回到提升机区域(因提升机底部处于监控盲区,赵明连进入提升机底部时间不详),此时转运工李洪春开始往提升机上装托盘,装了三个托盘后启动提升机从三楼降到一楼。5时40左右李洪春从三楼来到一楼,准备将提升机内的托盘运送到仓库,发现提升机未落到位,底部杠了什么东西,便让工友将提升机往上升,大概升了一米左右,李洪春发现赵明连面朝西头朝北躺在里面,便赶忙将赵明连拉出来,发现赵明连已没有呼吸,身体发紫,当即给班长祖少芬打电话,电话没打通就让工友去喊人,5时54分左右班长祖少芬到现场,便拨打120(120表示已经有人拨打了),后向生产副总夏茂记报告(6点07分接到电话),夏茂记到达现场立即组织采取急救措施,并安排安保部负责人张保柱拨打110报警,后向副总经理叶建生报告(约6点30分接到电话),叶建生立即从宿舍赶往事故现场处置,电话报告法人代表赵伟(约7点接到电话),赵伟接报后迅速从蚌埠市家中赶往公司,并电话指示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向经济开发区和县应急局报告事故。120到达现场后经医护人员确认赵明连已死亡。

经开区派出所于6时15分接到报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

7时20分左右,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经济开发区和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初步核实后,9时20左右,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

6月7日,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情况:赵明连,女,汉族,53岁,家庭住址:安徽省凤阳县官塘镇山西村上高队553号,身份证号码: 341126196807062567,工作岗位:勤杂工。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赵明连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升降机底部,导致其被提升机挤压致死。

2、李洪春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未仔细观察提升机内外部情况,违规作业,导致赵明连被提升机挤压致死。

3、提升机缺少有效的安全隔离防护设施。

(二)间接原因

1、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作业现场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

3、安全投入不足,现场安全设施缺失,无安全警示标志。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机械设备缺少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职工违规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赵明连,作为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升降机底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李洪春,作为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责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赵伟,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13万元之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3.9万元。

(四)叶建生,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五)、第(六)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9000元的罚款。

(五)夏茂记,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五)、第(六)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5000元的罚款。

(六)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不严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七)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管理政府,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经开区向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并整改到位,要在日常的生产作业中,时时强调安全生产,全面提高安全管理等意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凤阳经开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配齐配强安监分局监管力量,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属地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以案为鉴,及时在园区内开展事故警示通报,督促其他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 “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关于持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的通知》(凤安办〔2021〕54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行业内企业全面开展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做到监管无盲区、隐患排查无死角,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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