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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9·1”石灰窑内壁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4日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厂内生产设施维修无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缺失,作业过程中未实施有效的安全防护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于二楼,男,梅金虎个体施工队工人,现场作业人员。在灰窑维修现场施工过程中违规拆除作业,未进行科学合理拆除施工,造成灰窑内壁窑体大面积失稳突然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李海廷,男,东方矿业公司副厂长,负责公司生产及安全工作,在接受负责维修灰窑工作后,未认真落实“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尤其未制定专项拆窑操作规程,使拆窑之方法、步骤、程度无标准可依,随意性很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东方矿业公司按照内部规定扣除其2014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000元,通报批评,报井陉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3、卢泽,男,东方矿业公司石灰生产线个体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制定专项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井陉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0.9万元。

  4、李娟,女,东方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与承包人卢泽签订承包合同时,只口头询问当事人有无资质,轻信其言辞,而未履行实际查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井陉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5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东方矿业公司。在维修灰窑前,未制定维修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未进行认真评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井陉县安全监管局对该公司处14万元的罚款。

  2、石灰窑维修施工队。在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科学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方矿业公司立即停止其承包作业行为,清除作业现场,解散施工队伍。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东方矿业公司个体承包人,应尽快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提升自身素质,强化业务水平。有效管理企业。对生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不仅要详细安排部署,还要参与过程管控,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东方矿业公司要组织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让全体员工真正熟悉和遵守操作规程,从源头杜绝违章,避免事故。

  (三)东方矿业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业务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对承包者的资质要严格审验把关,严禁把生产设备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统一指挥作用。

  (四)东方矿业公司与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不断完善硬件设施的同时,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各类安全技术资料,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东方矿业公司要切实把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尤其要结合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六)井陉县政府及工信、安监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对辖区企业要立即组织一次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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