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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某拆除工程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3日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综合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该开发公司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由于其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在公司无拆除资质的情况下,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拆除资质的个人,为此次事故留下重大隐患,对该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公司主管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负责公司具体业务工作,在明知分包者无拆除资质的情况下,将拆除工程包给个人,同时未制定拆除方案,又没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而且在其负责公司工作期间,对公司安全工作管理混乱,现场检查、现场监护不到位,负此次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
    承包人宋某,无拆除资质,私自承揽拆除工程,且将该工程再转包给无拆除资质的农民工,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交移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工头高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没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进行拆除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这起严重的建筑坍塌事故损失是惨重的,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反映了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我们应从本次事故中得到警醒,落实以下工作: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无证拆除和以包代管;施工前,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方案未审核不得开工,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加强拆除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必须持证上岗,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六、专家点评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拆除资证单位施工,无资证单位再转包给无资证个人承包,无资证个人承包人再转包给无资证承包人组织农民工进行拆除,已经严重违反《建筑法》,充分暴露我国目前资证管理监控存在严重的盲区。拆除工程的管理应纳入到建设工程管理的范围和高度。同时,专家建议:每次拆除工程前,施工单位均应对被拆建筑物的安全环境进行评估,应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和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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