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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物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9日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支撑体系搭设不合理。在主次梁交叉点区域的每平方米钢管支撑的立杆数应为6根,实际上只有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方呈纵向布置,使梁下中间排立杆的受荷过大,有的立杆受荷最大达4t多;有部分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距过大达2.6m,造成立杆弯曲,加之输送混凝土管的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

  (2)模板支撑与周围结构连结点不足,在浇筑混凝土时造成了顶部晃动,加快了支撑失稳的速度。

  (3)未按《建筑法》的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现浇混凝土屋面板的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有了施工方案后也未按要求进行搭设。

  (4)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扣件或钢管支撑进行设计和计算,因此,在后补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且无计算书,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即使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搭设时也是无规范可循。

  (5)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7)该建筑公司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昆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8)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9)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撑系统的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某,违反“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该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朱某,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该建筑分公司兼项目部经理史某,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史某行政撤职处分。

  (6)监理公司总经理张某,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任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某担任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规定对该监理公司给予在某市停止承接任务一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该建筑公司总工程师郎某,负责公司的技术质量全面工作,并在公司领导内部分工中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深人工地解决具体的施工和技术问题不够,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术管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该建筑公司安技处处长李某,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该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赵某,负责分公司技术和质量工作,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缺少计算说明书、构造示意图和具体操作步骤,未按正常手续对施工方案进行交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师茅某,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工作,未按规定认真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未按规定组织模板支架的验收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该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万某,负责该建筑公司的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深人基层不够,对现场施工混乱、违反施工程序的状况缺乏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该建筑公司总经理刘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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