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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7日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自试生产以来,滗析器气相空间中丙烯腈、氢气等混合气体含量始终处于爆炸极限范围。
滗析器进气管管径为DN100,尾气出口管径为DN80,造成气相出口气流过快,摩擦产生静电,滗析器内衬PP材料,造成静电积聚。
滗析器上部气相空间中达到爆炸极限浓度的丙烯腈、氢气等混合气体,遇静电放电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润兴化工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建设和试生产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项目未进行环评和消防设计审核进行建设,违法组织试生产。8月10日制定试生产方案,8月14日聘请的专家组出具试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意见书,但企业于7月22日便开始组织试生产。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企业试生产前未编制完整的总体试车方案、操作规程,未制定试生产应急处置方案;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全面落实“三级”安全培训,未进行试生产岗位操作培训。
3)工艺变更管理不到位。滗析器顶部气体出口无设计变更,滗析器顶部气体出口及管道走向与设计图纸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随意降低配风量,没有按照工艺变更管理要求,落实变更管理的安全措施。
4)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前,企业厂区内先后有3个外来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边生产、边施工;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施工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缺失。
2.设计单位对危险因素考虑不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图纸上未对丙烯腈气体含量进行检测和报警设计;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就出具了施工图。
3.评价单位安全分析内容缺失。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未体现富氧状态、压力、温度对气相中丙烯腈的影响。
4.桓台县安监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县安监局虽然约谈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该新建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
5.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打非治违”工作不彻底。
1)桓台县果里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法进行试生产,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未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彻底。
2)桓台县委、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力,重发展轻安全,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整治项目违法建设行为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吕敏,润兴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未经安全审查违法组织试生产;为投运第4套电解系统,随意决定降低滗析器的配风量;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4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2.何永,润兴化工公司董事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安全审查违法组织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4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3.王云智,润兴化工公司总工程师。为投运第4套电解系统,随意决定降低滗析器的配风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苗文清,润兴化工公司副总经理。未制定试生产应急处置方案;未进行试生产岗位操作培训;为投运第4套电解系统,随意决定降低滗析器的配风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伊继刚,桓台县果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蔺忠,桓台县安监局局长。发现辖区内危化品建设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未组织执法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致使危化品项目擅自投入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王栋,桓台县果里镇镇长。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张联国,桓台县果里镇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蒲先农,桓台县副县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润兴化工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
1.润兴化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未批先建,未经安全审查违法组织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
2.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项目未批先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
3.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施工图;未考虑滗析器内分离出氧气后气体的流速是否在合理范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图纸未对丙烯腈气体含量进行检测和报警设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淄博市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
4.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未考虑富氧状态、压力、温度对丙烯腈爆炸下限的影响,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未评价出滗析器上部空间存在丙烯腈超限爆炸的风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
(四)建议问责的单位
1.桓台县安监局。作为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危化品新建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桓台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桓台县果里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桓台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桓台县委、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建设,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审批,杜绝未批建;设备设施投入使用、试生产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杜绝未经检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日常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盲目蛮干。
(五)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设计、评价、检测、论证和施工等单位,要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管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重项目轻安全麻痹思想,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动,切实抓好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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