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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江街道“10·10”爆炸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5日

2016年10月10日16时12分,东莞市万江街道107国道小享路段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内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发生一起危险化学品一般爆炸起火事故,过火面积约180平方米,爆炸起火致周边商铺、房屋、车辆和货物受损,造成1人死亡、1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115847.45元。
事故发生后,街道党委书记吴志刚、办事处主任谭全河等街道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李庆雄,省消防总队队长王郭社,市公安局副局长黄锡明、梁建柱等省市领导亲临现场指导。万江街道办迅速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委办发〔2014〕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万江街道办党委副书记郑晓坚为组长,万江街道监察室、应急办、安监分局、交通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司法分局、总工会、社保分局、环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规划建设办、宣传教育办、计生办、小享社区、谷涌社区为成员,并邀请第一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东莞市万江街道“10·10”爆炸起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爆炸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小享社区国通货运中心M区11-12号铺,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向小享社区和谷涌社区居委会承租后建设使用。国通货运中心占地面积共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390平方米,共建成商铺227间,分为9个区域(分别为A、B、C、D、E、F、G、H、M区)。M区商铺为西北走向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为1920平方米,建筑面积3120平方米,共有24间商铺,铺前道路宽约24米。2016年9月,东莞市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从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承租国通货运中心M区11-12号铺用于经营货物运输,占地面积160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平方米,1楼为经营店铺和仓库,2楼为经营者居住使用。
(二)事故发生单位
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万江金广货运),法定代表人易海春,2012年09月07日成立,注册号为441900605044382,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地址:东莞市万江区小享社区国通货运中心内M区13号。实际经营地址于2016年9月1日搬至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M11、M12号铺。该单位日常运作主要由易海春负责全面工作,易万春(易海春之姐)负责业务接单,有搬运工两名,跟车员一名。另购有三辆运输用的货车,每辆车雇请一名专职司机。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货运),法定代表人麦肇伦,2003年09月16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146490,地址:东莞市万江区谷涌村107国道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仓储、室外停车场服务(无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许可)。国通货运主要对外出租公司内的商铺,共约150家物流运输企业在国通货运中心内承租经营。
2、“邦士化工”:在本次事故中引起爆炸的物质过氧化甲基乙基酮的生产商,无任何证照。自2014年10月以来,龙玉平与父亲龙国球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擅自以“邦士化工”的名义在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杨屋南新西四巷一出租屋开设非法化学品加工作坊进行生产并对外经营。“邦士化工”使用双氧水、二甲脂、二甘醇、甲醇、乙醇5种原材料进行调配,非法生产过氧化甲基乙基酮(又称过氧化丁酮,俗称“白水”,该加工作坊自称“固化剂”),经调查确认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邦士化工”共有四人,龙玉平是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和销售工作,龙国球负责化学品调配生产工作,赵红梅负责财务工作,钟坤明负责协助生产和其他杂活。
3、振宇FRP采光瓦厂(以下简称采光瓦厂):在本次事故中引起爆炸的物质过氧化甲基乙基酮的采购商,无任何证照,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西墩社区,由陆景乾与妻子宋秀花共同经营,主要生产透明阳光瓦。陆景乾在2016年多次从“邦士化工”购买过氧化甲基乙基酮用作生产采光瓦的添加剂。2016年11月21日,调查组工作人员5人在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监管局的协助下到该厂调查取证,多次找寻经营者陆景乾和工厂房东无果,在宋秀花陪同下对厂房进行勘察。
4、物流单位
(1)东莞市石排湘桥货运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石排湘桥货运),法人代表唐丹,经营者孙柒元,2010年11月18日成立,注册号为441900603792316,地址:东莞市石排镇曾屋村石排大道兆通货运物流中心C区21、22号铺位,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服务。
(2)广州穗缘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穗缘物流),法定代表人余昌勤,2014年07月01日成立,注册号为44011100065669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朝阳村莘丰路1号广州市天智物流中心B区自编档口B1栋3-4号,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3)临沂市兰山区穗缘货运托运部(以下简称临沂穗缘货运),经营者余云辉,注册日期2015年07月21日,注册号为371302600556824,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十三路C206国道与沭河南街交汇向南金海汇物流109#-110#,经营范围:仓储、货物装卸、货物配载(不含运输,不代收货款)。
(4)临沂市兰山区广集货物托运部(以下简称临沂广集货运),投资人范秀玲,实际经营人冷成峰,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注册号371301300013681,地址:兰山区天源货运市场B9区22号,经营范围:搬运装卸、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不含货运)。
(5)广集物流广州分部(属临沂广集货运分部,无独立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广州广集物流),负责人盖志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太北路鑫都物流园。
经调查,以上5家单位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相关许可。
(四)爆炸物品相关情况
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P161103-06),结合事故调查组专家分析,确认本次事故的爆炸物质为过氧化丁酮(别称过氧化甲基乙基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为891,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此物质属于A5.2有机过氧化物,危险特性为:与还原剂及硫、磷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剧烈分解会引起爆炸;撞击、摩擦、振动有燃烧爆炸危险。
(五)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5人轻伤;爆炸引发的火灾烧损商铺约18间、车辆9辆和货物一批;小享社区111户居民报称房屋有墙缝或门窗、电器等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115847.45元。
1、死亡人员:
(1)唐永佳,男,汉族,1984年08月04日生,户籍: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小享唐厦坊东头三路二巷13号。经查,死者是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国通货运中心内承租经营商深圳市金鹏圣安物流有限公司万江营业部员工,事发时死者从爆炸地点经过。
2、受伤人员:
(1)莫湛成,男,汉族,1978年02月10日生,广西桂平人,系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员工,事发前在服务部搬运货物;
(2)易万春,女,汉族,1982年04月08日出生,江西宜春人,系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员工,事发前在服务部工作;
(3)陈加禾,男,汉族,1990年07月21日生,广东东莞人;
(4)陈逢电,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湖北荆州人;
(5)王德松,男,汉族,1964年08月30日生,四川仁寿人;
(6)李应兰,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生,贵州铜仁人;
(7)肖洪见,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广东东莞人;
(8)刘凤,女,汉族,1968年02月13日生,黑龙江鹤岗市人;
(9)邵利敏,女,汉族,1966年03月07日生,河南平顶山人;
(10)王绪,男,汉族,1989年04月16日生,辽宁大洼县人;
(11)赵亚鹏,男,汉族,1990年04月10日生,河南鄢陵人;
(12)尚蕾,女,汉族,1987年07月20日生,辽宁海城人;
(13)王希,男,汉族,1990年07月02日生,辽宁大洼人;
(14)高晔,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湖南益阳人;
(15)毛建,男,汉族,1989年05月20日生,四川仁寿人。
经查,(3)—(15)伤者不是事故单位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10日15时30分许,万江金广货运搬运工莫湛成用手动叉车把放在店铺门前道路的90桶白色塑料桶装液体,分三批搬至店铺内,并顺利将第一批塑胶桶放置在店铺内。16时5分 ,搬运第二批塑胶桶时,莫湛成发现塑胶桶液体发生泄漏,便跟业务员易万春报告情况,但未引起易万春重视,莫湛成自行暂停搬运,回到店铺。16时12分,莫湛成从店铺出来时还未靠近塑料桶,发现泄漏的液体开始冒烟并滋滋作响,随即发生爆炸起火。此次爆炸点位于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国通货运中心M区商铺道路中间位置,地势较为开阔,爆炸后周边人们立即撤离,伤势较轻的人员全部撤出。国通货运中心巡查员在爆炸后马上到达现场,并向总经理麦肇伦电话汇报,麦肇伦指示同行员工黄春梅立即拨打消防119报警电话。16时18分消防车辆抵达。16时19分,火势向周边货物蔓延,引发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店铺内的第一批桶装液体第二次爆炸。深圳市金鹏圣安物流有限公司万江营业部员工唐永佳因离第一次爆炸点距离较近,受爆炸冲击伤势严重未能自行撤离,后被国通货运的保安队长梁振金和围观群众把唐永佳拖离爆炸点,并被救护车送往康怡医院抢救。16时35分,消防人员将明火扑灭,伤者被分别送往市人民医院和康怡医院治疗。本次事故共造成16名人员受伤,唐永佳伤情过重,经转送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于10月12日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5人经检查均为轻伤,现已全部治愈出院。
(二)爆炸物基本情况和流转过程
经查,发生爆炸的90桶白色塑料桶装液体,为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杨屋南新西四巷一出租屋开设非法化学品加工作坊“邦士化工”生产的过氧化甲基乙基酮,销售给山东临沂采光瓦厂负责人陆景乾,后陆景乾退货给“邦士化工”,货物退返运输中转存放时发生爆炸,该批货物具体流通情况如下:
2016年9月28日,东莞市石排镇“邦士化工”负责人龙玉平和员工钟坤明驾驶普通货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将120桶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液体,白色无标识胶桶/25KG,打包成6个木箱件,共3.78吨)运送至石排湘桥货运公司,委托其运输给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陆景乾(物流运单号:NO:0059630),石排湘桥货运接收货物后未开箱查验。
9月29日,石排湘桥货运聘请普通货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将该批货物运送至广州穗缘物流,委托后者转运至山东临沂(物流运单号:NO:1615184),收货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陆景乾。广州穗缘物流接收货物后未开箱查验。
10月1日,广州穗缘物流聘请普通货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将该批货物转运到山东临沂穗缘货运。同日,收货人陆景乾派人前往临沂穗缘货运将120桶货物取回到采光瓦厂。
收货后,陆景乾随即使用其生产采光瓦,因产品质量没达到预期效果,陆景乾要求将使用后余下的90桶过氧化甲基乙基酮退回给东莞石排“邦士化工”。10月6日,陆景乾将90桶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液体,白色无标识胶桶,25KG/桶)交由临沂广集货运,委托其货运至东莞(物流运单号:NO:LY1610060007,收货人:东莞石排“邦士化工”钟坤明),临沂广集货运接收货物后有开箱作简单查验。
10月8日,临沂广集货运聘请的普通货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将该批货物运抵广州广集物流。广州广集物流接收货物后未开箱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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