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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1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及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1.陈勇,大山煤矿非法盗采区域马三、马四巷采点包工头。参与组织非法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越界盗采区域冒险作业。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常文学,大山煤矿法定代表人。逃避监管,长期非法组织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在相关部门已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行为的指令下,仍未停止盗采行为;事故发生后,蓄意组织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直接责任。已于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3.孙鱼雷,大山煤矿生产安全实际负责人。逃避监管,参与组织非法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在相关部门已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行为的指令下,仍未停止盗采行为;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越界盗采区域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已于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4.杨乘蛟,大山煤矿矿长。不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赋予的管理职责,参与组织非法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越界盗采区域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已于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其煤矿企业主要责任人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证,终生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5.秦勇,大山煤矿生产矿长。参与组织非法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越界盗采区域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已于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建议吊销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6.张大金,2013年3月起为大山煤矿安全负责人,事故当班越界盗采区域带班领导。参与组织非法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未执行国家有关打非治违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越界盗采区域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已于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7.常飞,2013年3月前任大山煤矿安全矿长。参与组织非法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越界盗采区域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条29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8.王明发,大山煤矿技术负责人。参与组织非法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未执行国家有关通风和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致使非法盗采区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已于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建议吊销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9.晏华国,大山煤矿非法盗采区域马一、马二巷采点包工头。参与组织非法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越界盗采区域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已于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0.尚勇,盘龙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赋予的管理职责,对公司所属大山煤矿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越界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19.9万元的罚款。
    11.刘良鹤,盘龙树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赋予的管理职责,对公司所属大山煤矿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越界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19.9万元的罚款。
    (三)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2.邱真华,乐平镇安监站工作人员,乐平镇派驻大山煤矿驻矿安监员。对大山煤矿长期越界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乐平镇政府予以解聘。
    13.焦仁学,乐平镇国土所所长。巡查工作不认真,对大山煤矿利用2009年就应炸封的技改前的风井进行非法越界盗采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4.陈明,中共党员,乐平镇安监站副站长。2013年4月22日带队到大山煤矿进行非法生产的举报核查,发现该矿存在打开密闭非法生产的迹象,未及时跟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焦仁勇,中共党员,乐平镇安监站站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大山煤矿长期利用一采区生产系统越界非法盗采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何忠辉,中共乐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国土资源工作。对辖区内废弃井口取缔不力,对大山煤矿利用技改前的风井进行非法盗采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胡志刚,中共乐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全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监站的工作管理不到位,安监站机构不健全;未按照要求配齐配足驻矿安监员,也未要求驻矿安监员按规定驻矿;未督促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大山煤矿长期非法生产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马松,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白水镇党委书记,2013年3月前任乐平镇党委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工作方针和政策;对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赵龙,中共党员,平坝县十字乡国土所负责人,2012年8月前在县国土资源局矿权股工作。2011年4月,牵头对大山煤矿井下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进行核查,在未认真、彻底核查的情况下,作出了未查到越界生产的证据的结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张文海,中共党员,平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股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大山煤矿长期超层越界盗采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李新,平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矿产资源开采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大山煤矿长期越界盗采资源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蒋有明,中共党员,平坝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煤炭管理局)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管理股(煤炭安全管理站)、煤炭管理股。对煤炭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不到位,导致大山煤矿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得以进入市场流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刘德龙,平坝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煤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煤炭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不到位,导致大山煤矿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得以进入市场流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喻宏明,平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2013年4月15日,带队对大山煤矿进行监管检查中发现该矿存在非法进入M9煤层生产的迹象,下达封闭指令后,未及时进行跟踪落实,也未及时告知国土资源局。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罗涛,平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作为县打非治违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未协调好各成员单位的打非治违工作,也未督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导致全县打非治违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吴先齐,中共党员,平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大山煤矿包保人。对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县打非治违工作存在漏洞;对大山煤矿长期非法生产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7.刘廷玉,中共党员,平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未认真督促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对煤矿超层越界采煤的打击力度,对大山煤矿长期非法盗采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8.陶文彩,中共平坝县委副书记、县长。未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驻矿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县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安顺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免谈话。
    29.沈新国,中共平坝县委书记。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存在差距,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安顺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免谈话。
    对此起事故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1.大山煤矿在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并蓄意瞒报。事故发生后,省政府以《关于同意关闭安顺市平坝县乐平镇大山煤矿的批复》(黔府函〔2013〕93号)同意关闭大山煤矿。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能源局和贵州煤监局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由安顺市政府督促平坝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关闭大山煤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79万元,并处30%的罚款593.7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大山煤矿瞒报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2.盘龙树公司对所属矿井监管不到位,对大山煤矿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越界盗采区域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100万元罚款,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平坝县委、县政府在打非治违工作上存在漏洞,建议责成分别向安顺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安顺市人民政府在打非治违工作上存在不足,建议责成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入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68号)的要求,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深入宣传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全面深入开展本地区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检查,确保实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总体要求,确保保护广大矿工兄弟生命安全。
    (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办矿。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瓦斯治理“十条禁令”,做到井巷布局和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完善可靠,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减少作业头面,图实相符;要树立依法办矿的理念,依法建设和生产。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针对该起事故中曝露出来存在的长期越界盗采的情况,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立即对全省范围内的煤矿进行专项治理和清查;强化对煤矿井下密闭管理,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和建设行为。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切实将“打非治违”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县级政府要建立有效的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从电力、火工品供应、加强煤炭准运准销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各职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严格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和储量的动态管理,主动检查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矿井,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其有关人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煤炭行业部门要加强煤炭流通领域的监管,防止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流入市场。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明煤矿生产建设真相,监督煤矿严格在批准的煤层、开采范围、开采方案和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对隐瞒真实情况,逃避监管,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一经查实,必须采取最高限度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证照,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效果。大山煤矿长期越界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县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虽多次执法检查,却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以致事故发生,教训极为深刻。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一是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防止煤矿弄虚作假、逃避检查;二是建立完善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存在的严重隐患,重奖举报人员;三是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管理,完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应有的作用。对不负责任、知情不报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五)加快资源和企业兼并重组,规范煤炭企业集团管理。一是我省煤矿数量多、规模小、灾害严重、基础薄弱,按照“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抓好落实,下决心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加强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办矿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结合实际学习神华经验以及山西、河南、河北等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好做法,支持和鼓励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安全发展;二是切实加强对全省各类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严禁煤矿企业的挂靠行为;三是要督促各企业集团公司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满足对所属矿井管理和指导的专业技术力量;要督促建立其与所属煤矿的责、权关系,真正增加管理和监督层级,确保煤矿依法建设,安全生产。
    (六)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规定,切实加强本地区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驻矿安监员队伍的统一管理。要按照确保一矿至少有一人驻矿的基本要求,配备具有煤矿安全业务知识、能力的驻矿安监员,做到明白人管矿、明白人管安全,确保驻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防止安全监管失效。
   
    附件:1、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2、事故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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