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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

发 文 号:交外发〔1994〕728号
发布单位:交外发〔1994〕728号
quo;3.3 第3.1.2款中下列规定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除非备有第二台启动应急发电机的单独装置,单一的贮存的能量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全部耗光。”
规则第Ⅱ—1/44条——应急发电机组启动装置
6 在第Ⅱ—1/44条第2款后插入下列一款:
“2.1 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下列要求代替第2款第2句的规定:
贮存的能源将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耗尽,除非备有第二个独立的启动装置。此外,应备有第二个能源,供额外启动30min,除非能有效使用人工启动。”
规则第Ⅱ—1/45条——预防振动、火灾和电源产生的其他危险
7 在规则第Ⅱ—1/45条的3.2款后插入下列一款:
“3.2—1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3.1款的要求不妨碍使用有限的且局部接地的系统,但任何可能产生的电流不会直接通到任何危险处所。”
8 在4.2 款后插入以下内容:
“4.3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下列要求取代4.1款的规定。
·1 除4.3.2款允许者外,接地分流系统不应在油轮上使用。
·2 第4.3.1款的要求不妨碍使用接地的本征安全线路,此外,在主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使用下列接地系统:
.2.1 供电,控制线路和仪表装设线路,如有技术上和安全上的原因,不能使用不接地系统,但船体上的电流在正常和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都不超过5A;或
.2.2 限定的和局部接地系统,但任何可能产生的电流不会直接通到任何危险处所;或
.2.3 有效值1000V及以上的交流电网络(线至线),但任何可能产生的电流不会直接通到任何危险处所。”
关于新船防火要求的第Ⅱ—2章修正案
第Ⅱ—2/1条——适用范围
9 第1.1款修改为:
“1.1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章第A.C和D节将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
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而本章第B节将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0 在第2款现行的句子后加上下列内容:
“而对于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符合经决议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和MSC·24(60)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第B节适用的要求。”
规则第Ⅱ—2/3条——定义
11 增加以下新的第33款:
“33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将适用下列定义,并取代第9款中规定的主竖区的定义: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A”级分隔分成的各段,它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长度和宽度一般都不超过40m。”
消防总管和消防泵规格
规则第Ⅱ—2/4.4.2条
12 在第4.2款后加上下列内容:
“4.2.1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应符合下列要求。下列要求取代第4.2款的规定:
在两泵同时工作并通过第8款规定的水舱和足够的消防栓输送第4.1款所规定的水量时,在所有的消防栓处应保持有最低压力;对于4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最低压力为0.4N/mm^2,对于4000总吨以下的船舶,最低压力为0.3N/mm^2。”
 规则第Ⅱ—2/4.3.3.3条
13 在第3.3.3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3.3.3.1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根据第3.3.3款规定将
提供的选择性装置应为单独驱动,电力操作的应急消防泵,其电源和通海接口应位于机器处所外部。”
规则第Ⅱ—2/4.3.3.2.9条
14 在第3.3.2.8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3.3.2.9 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下列要求
取代第3.3.2.6款的规定:装有消防泵的处所不应与A类机器处所的边界或装有主消防泵的那些处所相连接。如不可行,两个处所之间的共用舱壁应绝缘至第44条中控制所要求的等效的结构防火标准。”
二氧化碳释放装置
15 在规则第Ⅱ—2/5条第2.4款后增加下列款项:
“2.5 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装于船上的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须配备两个分离式控制器,将二氧化碳释放到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器的活动。一个控制器须用来将气体从储存瓶罐中排出。第二个控制器须用于打开将气体送到保护处所的管道的阀门。
2 两个控制器须置于清楚标明具体处所的释放盒内。
如果装有控制器的盒子被锁住,盒子的钥匙须放在盒子附近的易打碎玻璃型围壁中。”
禁止新安装卤化烃系统
16 以下列内容代替第Ⅱ—2/5条第3.1款:
“3.1 只允许在机器处所,泵室和只用于装运车辆而不装任何货物的货舱中使用卤素碳水化合物作为灭火剂。禁止在所有船上新安装卤素碳水化合物系统。”
规则第Ⅱ—2/1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7 由下列内容代替1.6款:
“1.6 指示装置最少应指示探测器或已经操作的人工操作信号点所在区段的位置。至少有一个装置位于船员的负责人员随时(在海上或在港内)易于到达的地段,但船舶不作业时除外。一台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台,如果控制板位于总防火控制站的话。”
18 由下列内容代替1.8款:
“1.8 如果探火系统不包括遥远识别每一单个探测器的装置,通常不应允许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有涉及一个以上甲板的区段,(含有围蔽梯道的区段除外)。为了避免延误识别火源,包括在每一区段的围蔽处所的数目将以主管机关确定的数目为限。在任何区段决不应允许有50个以上的围蔽处所。如果探测系统装有遥控的和单独识别的探火器,则各区段可涉及几层甲板并服务于任何数目的围蔽处所。”
19 由下列内容代替1.9款:
“1.9 在客船上,如果没有能够遥控的和单独识别的探火器,则探测器的区段不为船舶两侧的处所服务,也不为多于一层甲板的处所服务,而且都不应位于一个以上主竖区,除非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船舶的防火保护不会降低,可允许探测器的区段为船舶两侧和多于一层甲板服务。在装有单独识别探火器的客船上,一区段可为船舶两侧的处所和几个甲板上的处所服务,但可能不在一个以上的主竖区。”
20 增加以下1.15款:
“1.1.5 带有区域地址识别能力的探火系统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安装应这样布置:
——环路不能在一处以上被火烧坏;
——备有装置确保在线圈上出现的故障(例如断电;短路;接地)不会使整个环路失效;
——所有的装置能使该系统在发生故障时(电力、电子、信息系统)恢复至初始形状。
——第一次发出的火警将不会阻碍任何其他的探测器再发火警。”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和防火演习
21 新增第20.4条如下:
“在载客超过36人的船上,本条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应根据本组织参照本组织制订的导则颁布的导则提供有关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资料”。
规则第Ⅱ—2/24条——主竖区和水平区
22 第1.1款修改为:
“1.1 在载客超过36人的船上,船体、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应以“A—600级分隔”分为若干主竖区。阶层和壁凹应减至最少量,但如属必需者,则亦应为“A—60级分隔”。当26.2.2(5)、26.2.2(9)或26.2.2(10)类处所是在该分隔的一侧时,标准可降为A—0级分隔。”
23 第2款修改为:
“2 只要实际可行,舱壁甲板以上的形式主竖区限界面舱壁,应与直接在舱壁甲板以下的水密分舱壁位于同一直线上。主竖区的长度和宽度最大可延伸到48m,以便将主竖区两端与分舱水密舱壁相吻合,或以便将一个大的扩充为主竖区的整个长度的公共处所,但主竖区的全部面积在任何甲板上不应大于1,600m^2。主竖区的长度和宽度就是以之为界的舱壁的最远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24 删去表26.3的旁注
规则第Ⅱ—2/25条——主竖区内的舱壁
25 在第2款第一句的开头,增加下列内容: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船上”。
26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3款:
“3 所有应为“B”级分隔的舱壁,除第2款中所述的走廊舱壁外,应从甲板延伸到甲板并延伸到船壳或其他边界,除非连续的“B”级天花板或装在舱壁两侧的衬板至少有与舱壁同样的耐火性,在这种情况下,舱壁可在连续的天花板或衬板处终止。”
规则第Ⅱ—2/26—载客超过36人的船舶舱壁和甲板的防火完整性
27 第2.1款修改如下:
“2.1 表26.1应适用于不以主竖区或水平区为界的舱壁。表26.2应适用于在主竖区不形成阶层的,或不以水平区为界的甲板。”
28 第2.2(3)款,删去“和休息室”一词。
29 第2.2(4)款修改为:
“(4)撤离站和外部逃生路线。
救生艇筏存放区。
开敞甲板处所和形成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和降落站的围蔽式散步场所。
室内和室外集合站。
用作逃生路线的室外梯道和开敞甲板。
船侧至空载航行状态中的水线,上层建筑和位于救生筏及撤离滑登区下面和附近的甲板室。”
30 在第2.2(7)款中,在末尾增加“操作室”一词。
31 从第2.2(9)款中删去“操作室”一词。
32 在第.2.2(11)款中,删去“驱动”和“发电机”之间的“应急”一词,并删去第一行、第二行和第十二行中的“特种处所”。
33 删去第2.4和2.5款,并将现有的第2.6款重新编为新的第2.4款。
34 删去现有的第2.7款并增加新的2.5款如下:
“.5 主管机关应确定,有关(5)类处所,表26.1中的绝缘值是否应适用于甲板室和上层建筑的末端,表 26.2中的绝缘值是否应适用于露天甲板。表26.1或26.2中(5)类处所的要求决不应迫使将那些主管机关看来无需封闭的处所封闭起来。”
35 由下列内容代替26.1和26.2:
a 当相邻处所在同一数列种类并出现标题a,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安装的话,此类处所之间无需安装舱壁或甲板。例如在(12)类,在厨房与配膳厅之间不必要求装舱壁,如配膳厅舱壁和甲板能保持厨房界限的完整性。但厨房与机器处所之间即使两个处所都在(12)类中,也需要有舱壁。
b 船侧至空载航行状态中的水线、上层建筑和位于救生筏及撤离滑登区下面和附近的甲板室,可以降低至A—30。
c 当公共厕所完全设在梯道围壁内,则梯道围壁内的公共厕所可为“B”级完整性。”
36 删去表26.3和26.4。
 规则第Ⅱ—2/28——逃生措施
37 从第1.1款最后一句中删去“居住或”一词。
38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1.4款:
“1.4 只有一条逃生路线的走廊,休息室或部分走廊应于禁止。”
39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1.5款:
1.5 第1.1款及第1.2款要求的逃生措施中至少应有一条包括易于到达的环围梯道,该梯道应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自其起点的一层到达适当的救生艇和救生筏的登乘甲板,或到达最高层的露天甲板,如果登乘甲板不延伸至被考虑的主竖区的话。在后一种情况下,通过外部开敞梯道和通道直接到达登乘甲板应被提供,并应有按照规则第Ⅲ/11.5规定的应急照明和脚下自由滑动表面。面向外部开敞梯道和通道的界限面构成逃生路线的一部分,而在这种位置的界限面在着火时会阻碍逃至登乘甲板,应有耐火完整性,包括按照规则第Ⅱ—2/26条各表的绝缘值。逃生通道的宽度、数目及连续性应为如下:
.1 梯道的净宽应不小于900mm。梯道的两侧应安装扶手。梯道的最小净宽对于超过90人者,按每人增加10mm提供。当梯道宽于900mm时,扶手之间最大净宽应为1,800mm。由此种梯道撤离的总人数应设定为船员的三分之二和此种梯道所服务区域的全部旅客。梯道的宽度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所通过的标准。参照本组织制订的标准。
.2 对超过90人的所有规格的梯道应在船艏和船艉上对称。
.3 纳入逃生措施的门口和走廊及中间梯道平台应按梯道相同的方式定规格。
.4 没有梯道平台的梯道垂直升高应不超过3.5m,而且不应有大于45°的倾角。
.5 第一甲板水平上的平台面积应不小于2m^2,而且对超过20人者每10人应增加1m^2,但不必超过10m^2,除非那些平台为直接到达梯道环围的公共处所服务。
40 新增1.9和1.10款如下:
1.9 当主管机关已按第.1.1款的规定配给时,这逃生的唯一措施应提供安全逃生。但梯道两侧带有扶手,净宽应不小于800mm。
1.10 除了第Ⅱ—1/42条和第Ⅲ—11.5条所要求的应急照明外,逃生措施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包括角度和交叉点的逃生路线的所有各点,用位于甲板上方不超过0.3m处的灯光或荧光显相带指示器进行标志。该标志应能使旅客识别所有的逃生路线并立即识别逃生出口。如果使用电力照明,应由应急电源供电,并应这样安排,当任何一盏灯发生故障或切断一根照明带时不会导致该标志失效。此外,所有逃生路线标志和消防设备位置标志应由荧光显相材料或通过照明标示。主管机关应确保此种照明或荧光显相设备已按照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进行过鉴定、试验和运用参照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41 新增第3.3款如下:
“3.3 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器控制室应备有两种逃生措施,至少其中之一将提供通向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
规则第Ⅱ—2/29条——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和升降机的保护
42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2款:
“2 梯道环围应直接通至走廊,并考虑到紧急时可能使用该处的人数而应具有足够的面积以免拥挤。在此种梯道环围的周边内只允许有公共厕所、用来存放安全设备的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厨柜和开敞的问讯台。只有公共处所,走廊、公共厕所、特种处所,第28.1.5所要求的其它梯道和外部区域被允许直接到达这些梯道环围”。
规则第Ⅱ—2/30条——“A”级分隔上的开口
43 由以下内容代替第4款:
4 主竖区舱壁及梯道围壁上的防火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门应为自动关闭式并能在关闭方向的反向倾斜3.5°时将门关闭,而且在船舶处于直立位置时关闭的平均速度大约应不超过40S和不少于10S。
.2 遥控滑动式或电力操作门应装有一个报警器,在门开始移动前至少5S但不超过10S时就发出声音,并继续发声直至门完全被关闭。所设计的在碰到其通道上的物体时应能重新开启的门,应能重新开启,并留有至少0.75m但不超过1m的足够的净通道。
.3 所有的门都能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遥控或自动开关,或同时或分组开关,也能从门的两侧位置个别地开关。在连续有人值的中央控制站的防火控制板上应能指示每一遥控门是否被关闭。关闭装置应设计为一旦控制系统或中央供电故障时门将自动关闭。开关应具有防止自动重新调整该系统的开—关功能。不能由中央控制站关闭的门背钩被禁止使用。
.4 应在门的附近备有供电动操作门的局部蓄电池,能使门用局部控制器操作至少10次(全部打开和关闭)。
.5 装有对其防火完整性所必需的插销的双扇门,应有能在该系统开关门时自动启动的插销。
.6 直接到达特种处所的门是电力操作和自动关闭的,无需装设.2和.3款中要求的报警和遥控开关装置。
44 在第5款中,在一开头增加下列词句: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船上,”。
45 在第6款中,在第一句的末尾增加下列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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