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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4日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1-09-14
实施日期:2011-09-14

  现有磷铵装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4的要求:

  表4  现有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3m3/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20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120mg/Nm3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磷铵装置也执行表3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磷石膏堆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南、规范等文件加强堆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搬迁、新建或改扩建企业需要达到《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现有企业2014年前需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安全生产

  磷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在磷复肥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评估、信贷融资、产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节能、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节能、安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按照国家已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必须淘汰的,企业应主动选择转产或改产等方式,加紧淘汰步伐。
  (四)各级磷复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磷复肥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三)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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