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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3月22日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苏安监[2005]38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3-22
实施日期:2005-03-22


  
  第六章 运输管理
  
  第五十九条烟花爆竹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由购买单位(如运到外省、市,凭备案过的《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由销售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六十条凡跨省、市、县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以下证件标识:
  
  (一)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二)购销合同文本第三联;
  
  (三)采购的产品加贴有统一印制的专用封签,一箱一签;
  
  (四)购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运输通行证。
  
  第六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凭备案过的《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运输清单及专用封签等,并按有关规定签发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
  
  第六十二条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显示“爆炸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汽车进出仓库应佩戴火星熄灭器。
  
  第六十三条运输、装卸、押运人员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第六十四条货物包装要牢固、严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箱、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其他货物。严禁携带烟火药、引火线和化工原材料,严禁人货混装。运输途中不准吸烟用火,不得在人烟稠密地区停留。
  
  第六十五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章 燃放管理
  
  第六十六条焰火燃放由主办(燃放)单位凭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办理焰火燃放业务。
  
  第六十七条严禁无焰火燃放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焰火燃放业务。承揽焰火晚会的燃放企业应根据燃放规模,办理燃放批准手续。
  
  第六十八条焰火燃放主办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烟火专业燃放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燃放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销售、储运烟花爆竹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成的产品。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生产企业。
  
  (三)烟花爆竹销售企业,是指批发、零售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的企业。
  
  第七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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