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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发 文 号:建材生管发[1990]7号
发布单位:建材生管发[1990]7号
第五章 停窑操作
第四十三条 如遇设备故障或停窑检修等情况需停窑1天以内,待停风后,在窑面加盖约300毫米厚的湿料球(水份在14~17%),同时停止加料与卸料。
第四十四条 若停窑时间1天以上,7天以内,需作封窑处理。停窑前应调整并稳定底火、停风后,将窑面料位卸落至距离窑口1米左右后停止卸料;清除窑壁粘结物;向窑内加盖600~800毫米厚的,适当增大了外加煤和水份的湿料球。
第四十五条 更换扩口耐火砖应熄火停窑。停止加料后,一边鼓风一边卸料,使窑面下降至喇叭口下口时停止卸料,继续鼓风吹窑直至底火安全熄灭。
第四十六条 更换窑体全部耐火砖时,先将底火完全熄灭,待熟料卸出后,鼓风冷却窑壁,然后由上而下拆除耐火砖。
第四十七条 凡是更换下来的废、旧耐火砖,都必须卸出窑外,不得遗留在窑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发生“窑喷”的瞬间,为防止炽热气体烧伤呼吸道,应屏气,背向机立窑,快速进入安全区,切勿横穿窑门。
第四十九条 若发生“窑喷”烧伤事故,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救护方法,进行抢救和治疗。
第五十条 凡发生“窑喷”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守则未尽事宜,企业可自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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