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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T 31821-201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等
发布日期: 2015-07-03
实施日期: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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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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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以及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液压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 
特殊情况(如适用于残障人员、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运输危险物品等)使用的电梯,除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应标准的附加要求确定报废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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