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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标 准 号: DL 647-2004
替代情况: 替代 DL 647-1998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望亭发电厂等
发布日期: 2004-03-09
实施日期: 200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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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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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燕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N M 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倾定燕汽压力小于3 fau 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今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份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f及仪表;
 d)锅炉主要承,结构;
 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妞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f) 主燕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燕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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