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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其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气瓶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