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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修订,复审日期: 2004-10-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要求。 1.1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容器。 1.2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的使用温度确定。 1.3 下列各类容器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a) 直接用火焰加热的容器; b) 核能装置中的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