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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TSG Z6001-2005
替代情况: 替代 被 TSG Z6001-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
发布日期: 2005-09-16
实施日期: 200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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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01日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条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第十七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合格人员向设备所在地的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  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2,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样式、证书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6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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