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以诸如回转、轨道及往复等运动方式,装有砂质覆层物品、各种软性材料制品和无缝传动带进行抛光和磨光的手持式非电类动力工具(以下称为“磨光机和抛光机”)的安全要求。磨光机和抛光机可以由压缩空气、液压油或内燃机驱动,在使用或不使用悬挂装置(例如平衡装置)的情况下,供一名操作者在单手或双手扶持下使用。
注1: 本文件出版时,尚未获悉由内燃机驱动的磨光机和抛光机存在。一旦确认有该种类型的机器,将对本文件进行
修订,将其纳入。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产品:
——带式磨光机;
——滑板式磨光机;
——抛光机;
——复式磨光机;
——回转式磨光机;
——直线型磨光机。
注2: 磨光机和抛光机的实例见附录B。
本文件不适用于为了将磨光机和抛光机安装在夹持装置上而对其的特殊要求和改型。
本文件涉及除在潜在易爆环境中使用磨光机和抛光机之外,在预期使用和制造厂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条件下使用工具时的所有值得注意的危险、危险情况或危险事件。
注3: EN 13463-1 给出了潜在易爆环境使用非电类设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