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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11341-198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发布日期: 1989-06-23
实施日期: 199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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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输送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悬挂输送机和积放式悬挂输送机,地面链式输送机,单轨悬挂小车输送机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
    GB 4053.1固定式钢直梯
    GB 4053.2固定式钢斜梯
    GB 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 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查及报废实用规范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J 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设计制造
   3.1 悬挂输送机的零部件以及将悬挂输送机固定于建筑物上的构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3.2 轨道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2,许用挠度应不大于跨度的1/300。单轨悬挂小车输送机轨道的许用挠度应不大于跨度1/400。
   3.3 轨道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工作翼缘局部变形大家2mm;
    b. 工作表面磨损达翼缘厚度的30%。
   3.4 牵引链条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
    吊板、吊具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承载小车主要受力件的强度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3.5 牵引链条的啮合节距增大5%时,链条应报废。
   3.6 升降段应由两条钢丝绳或链条提升,其端部应设置缓冲装置。
    每根钢丝绳按额定载荷计算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7,链条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
   3.7 升降段提升钢丝绳一个节距中的断丝达到表1数值时应报废;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升降段提升链条的啮合节距增大5%时,链条应报废。
  表1
  


  表2
  


   3.8 升降段提升钢丝绳尾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和自紧功能。
   3.9 走轮和导轮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直径减少4%;
    c. 椭圆度达0.8mm。
   3.10 设备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9m。
   3.11 所有起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悬挂输送机线路上必须安装足够数量的紧急停车开关,一般应保证30m范围内不少于一个。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必须安装紧急停车开关。紧急停车开关的颜色为安全色——红色,并应在所有控制点和装卸点能够迅速而无危险的操纵。
   3.12 设备应设置音响或灯光信号,在设备开动以前警告其他人员注意安全。
   3.13 驱动装置应配备过载保护装置,在牵引链条的拉力超过许用值的1.5倍时切断电动机电源。
   3.14 张紧装置应配备极限行程开关,以便保持适当的张力,并在张力超出规定值范围时切断电动机电源。
   3.15 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以便当链条意外破断时迅速将链条或小车卡位住,并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捕捉器的间隔应满足落差不大于1.5m的要求。
   3.16 在积放式悬挂输送机中,必须保证推杆与承载小车可靠地啮合。尤其在倾斜段上,只要无机件毁坏,即使用人工方法也不能使其分离。
   3.17 在积放式悬挂输送机和单轨悬挂小车输送机的活动轨段接头处(如升降段或道岔装置等部位),必须装有防止承载小车掉落的安全装置。
   3.18 吊具与承载小车必须可靠地连接,不得自行脱开。吊具应能够防止物品在运行中由于倾斜而打滑或掉落。
   3.19 升降段应有防止意外升降的安全设施,应避免操作人员在升降段的正下方操作。升降段应有上、下限位有关,保证到位时切断升降电动机电源。极限位置应装有足够强度的档块。
   3.20 由人工装卸时,应考虑操作的方便和安全性,下列情况必须采用机械装置:
    a. 装卸质量大于55kg的成件物品;
    b. 移动速度大于15m/min的成件物品。
   3.21 在积放式悬挂输送机道岔附近应设备联锁装置,防止将工作输送线的小车送往非工作输送线或满位输送线。
   3.22 所有常用润滑点应便于注油,润滑时不应拆卸防护罩。
   3.23 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不得有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否则应加以防护。
   3.24 如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整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必须配置平台和防护栏杆。
   3.25 悬挂输送机在跨越工作位置或通过人员上方时,应设置护网或护板。
   3.26 当悬挂输送机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防护栏杆。
   3.27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平台应分别符合GB 4053.1 ̄4053.4的要求。
   3.28 悬挂输送机以额定载荷额定速度运转时,距设备1m各点的噪声级不应大于80dB(A)。
   3.29 悬挂输送机的安全色及照明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符合GB 2894的安全标志。
  4 安装使用维护
   4.1 除指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开动设备或干预设备的正常工作。
   4.2 设备紧急停车后,只有当事故排除后方可开动。
   4.3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平台等防护装置装好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4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J 232的有关规定。
   4.5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加载,不得超载。
    在装载工位附近的明显位置应注明装料操作规程,规程应包括允许的装载量,定位方式和极限尺寸。
   4.6 应保持设备特别是驱动装置、索引链条和吊具的良好工作状态,及时保养。对升降段提升钢丝绳尾端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所有装载,卸载和操作工位以及悬挂输送机通道应保持整洁。
   4.7 如果拆除防护装置的部位位于作业区或人员行经的地方,当设备运转时该部位必须用围栏隔开,防止人员靠近。
   4.8 当防护装置从运转的输送机上拆除后,维护工作只能由指定人员进行。指定人员应身穿紧身工作服,并由专人在停车开关处监护。
    防护装置重新装好后,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或维护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共同认可后方可重新起动。
   4.9 悬挂输送机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
   4.10 悬挂输送机设备的检查、调整、维护和清理应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要求。
   4.11 悬挂输送机不得用来完成设计规定以外的任务,也不得在不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作业条件下使用。
   4.12 在悬挂输送机的安装、维护、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4.13 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工润滑,除非润滑部件的位置允许或备有特殊装置,能够确保安全时才允许进行,如润滑需打开护罩,应停机进行润滑。
   4.14 严禁在链条或轨道上依靠或放置器物(梯子、跳板等),如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不得不这样做时,应停机进行。
   4.15 每套设备应备有记载维护、故障、修理等内容的设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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