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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牛羊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其规模按班屠宰量分为三级: Ⅰ级:牛150头以上(含150头)或羊2000只以上(含2000只); Ⅱ级:牛50~150头(含50头)或羊1000~2000只(含1000只); Ⅲ级:牛30~50头(含30头)或羊200~1000只(含20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