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代替GB16006—1995《碘缺乏病消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6006—1995《碘缺乏病消除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代替GB 16006-1995《碘缺乏病消除标准》。与GB 16006-199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1.修改了碘缺乏病消除指标;2.增加了保障措施部分。本标准规定了碘缺乏病的消除标准。适用于碘缺乏病消除的评估、监测及其防制效果评价。本标准与GB16006—199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碘缺乏病消除指标;
———增加了保障措施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