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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

标 准 号: CNCA--—10C—047:200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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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3.1认证申请. 3
  
  3.2型式试验. 4
  
  3.3初始工厂审查. 5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3.5获证后的监督. 8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9
  
  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9
  
  4.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9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5.3 加施方式. 10
  
  5.4加施位置. 11
  
  6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1
  
  7.收费. 11
  
  附件1: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附件2:入侵探测器产品检测项目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所指入侵探测器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3.1.1.1入侵探测器产品可按型号或按系列申请。但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1.1.2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而只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3.1.2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质量手册;
  
  2)产品生产流程及其控制说明;
  
  3)产品生产所涉及的主要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检测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职务(或岗位)、资格、培训等;
  
  4)其他资料。
  
  3.2型式试验

  3.2.1型式试验的送样
  
  3.2.1.1送样的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3.2.1.2送样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3.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3.2.2.1 检测标准
  
  GB 10408.1《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4《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3《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6796《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3.2.2.2 检测项目
  
  见附件2。
  
  3.2.2.3 检测方法
  
  检测依照GB 10408.1、GB 16796及相应产品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进行。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 审查内容
  
  3.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系列产品,则应对该系列产品每个型号至少抽取一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 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项目如下:
  
  a) 探测距离;
  
  b) 防拆保护。
  
  如对以上检查和检测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整机为2台。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
  
  3.3.2 审查人员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认证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审核员承担,对同一工厂审查的审核员不少于两名。
  
  3.3.3 审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3.3.4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8个人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认证结果评价
  
  3.4.1.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检测合格的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检测报告。
  
  检测项目中若有个别不合格项目,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申请人整改。整改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次数不超过2次。整改后,产品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否则本次认证终止。
  
  3.4.1.2 初始工厂审查评价
  
  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建议通过工厂审查的报告。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工厂应在3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由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建议通过工厂审查的报告。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3.4.2 认证结果的批准
  
  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

  3.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3.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的内容
  
  3.5.2.1 方式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产品抽样检测。
  
  3.5.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的全部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2-4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每四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3.5.2.3 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期间,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见附件1。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实施,不得委托生产企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样检测的检测标准、项目和方法按本规则中的3.2.2条规定执行。
  
  3.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4.2.1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产品的认证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3.2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 )、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5.4加施位置

  产品本体上应加施认证标志。
  
  6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样品的数量
  
  1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1).电源不同,如开关电源、AC/DC、AC/AC、DC(Ⅲ类电源),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均相同,仅探测距离有差异或带通信模块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结构、尺寸不同时,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 10408.1
  
  GB 10408.4
  
  GB 16796

  1.取申请单元中探测距离最大的样品5台;
  
  2.申请变更或追加型号时,若探测距离小于第一次申请的,可以不送样;若探测距离大于第一次申请时,应重新送样补测部分项目。
  
  3.带通信模块时,应补测通信模块功能及部分项目。
  
  2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1).电源不同,如开关电源、AC/DC、AC/AC、DC(Ⅲ类电源),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均相同,仅探测距离和扇区图形有差异或带通信模块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结构、尺寸不同时,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 10408.1
  
  GB 10408.5
  
  GB 16796

  1.取申请单元中探测距离和扇区图形最大的样品5台;
  
  2.申请变更或追加型号时,若探测距离和扇区图形小于第一次申请的,可以不送样;若探测距离和扇区图形大于第一次申请时,应重新送样补测部分项目。
  
  3.带通信模块时,应补测通信模块功能及部分项目。
  
  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据标准

  样品的数量
  
  3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1).电源不同,如开关电源、AC/DC、AC/AC、DC(Ⅲ类电源),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均相同,仅输出功率有差异或带通信模块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结构、尺寸不同时,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 10408.1
  
  GB 10408.3
  
  GB 16796

  1.取申请单元中功率最大的样品5台;
  
  2.申请变更或追加型号时,若功率小于第一次申请的最大功率,可以不送样;若功率大于第一次申请时最大功率,应重新送样补测部分项目;
  
  3.带通信模块时,应补测通信模块功能及通信模块。
  
  4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1). 电源不同,如开关电源、AC/DC、AC/AC、DC(Ⅲ类电源),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均相同,仅探测距离和扇区图形有差异或带通信模块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结构、尺寸不同时,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 10408.1
  
  GB 10408.6
  
  GB 16796

  1.取申请单元中探测距离和扇区图形最大的样品5台;
  
  2.申请变更或追加型号时,若探测距离和扇区图形小于第一次申请的,可以不送样;若探测距离和扇区图形大于第一次申请时,应重新送样补测部分项目。
  
  3.带通信模块时,应补测通信模块功能及通信模块。
  
  附件2:
  
  入侵探测器产品检测项目
  
  1.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1)结构、标志及外壳防护等级;
  
  2)性能、功能及防拆保护;
  
  3)电源;
  
  4)接口能力;
  
  5) 辐射安全剂量;
  
  6)电磁兼容;
  
  7)安全性;
  
  8)环境试验。
  
  2.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1)结构、标志及外壳防护等级;
  
  2)性能、功能及防拆保护;
  
  3)电源;
  
  4)接口能力;
  
  5)电磁兼容;
  
  6)安全性;
  
  7)环境试验。
  
  3.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1)结构、标志及外壳防护等级;
  
  2)性能、功能及防拆保护;
  
  3)电源;
  
  4)接口能力;
  
  5)稳定性;
  
  6)电磁兼容;
  
  7)安全性;
  
  8)环境试验;
  
  9)特殊要求项目。
  
  4.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1)结构、标志及外壳防护等级;
  
  2)性能、功能及防拆保护;
  
  3)电源;
  
  4)接口能力;
  
  5)稳定性;
  
  6)辐射安全剂量;
  
  7)电磁兼容;
  
  8)安全性;
  
  9)环境试验;
  
  10)特殊要求项目。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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