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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标 准 号: GB 3883.9-2005
替代情况: 替代 GB 3883.9-1991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5-02-06
实施日期: 200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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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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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部分适用于攻丝机。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745-2-9:2003(2.0版)《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9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60745-1:2003(3.2版)制定的GB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实施之日起代替GB3883.9-1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本标准与GB3883.9-199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删去GB3883.9-1991的引言。
  2)第3章定义,删去GB3883.9-1991中2.2.23正常负载定义,增加3.101攻丝机定义。
  3)删去GB3883.9-1991第10章“输人功率和电流”中10.1的修改:“不进行此项试验”。
  4)GB3883.9-1991第11章“发热”中11.4:“工具按规定的正常负载运行30min,温升在最后一次运行期间结束时测量”。本部分修改为12.4:“工具断续运行30个周期或直到达到热稳定,取首先达到者。每个周期由30s连续运行期和90s断电停歇期组成。运行期间通过测功机调节工具负载使其达到额定输人功率或额定电流,温升在“接通”期结束时进行测量。应制造商的选择,工具可以连续运行直到到达热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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