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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DL/T 528-9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起草单位: 电力工业部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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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的型式、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
  
  2 引用标准
  
  GB6162 静态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GB7261 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DL478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的型式、额定参数和外形尺寸
  
  3.1 型式
  
  3.1.1 本装置的安装方式为嵌入式。
  
  3.1.2 本装置结构为插件式背后接线方式。
  
  3.2 额定参数
  
  3.2.1 交流额定电压: 。
  
  3.2.2 交流额定电流:1、5A。
  
  3.2.3 额定频率:50Hz。
  
  3.3 外形尺寸
  
  由企业标准规定。
  
  3.4 重量
  
  由企业标准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工作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5~+40℃;
  
  b.相对湿度:5%~95%;
  
  c.大气压力:86~106kPa。
  
  4.2 仲裁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20±2℃;
  
  b.相对湿度:60%~70%;
  
  c.大气压力:86~106kPa。
  
  4.3 正常试验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106kPa。
  
  4.4 周围环境
  
  装置的使用地点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和导电尘埃,无严重霉菌,无剧烈振动源,有防雨、雪、风、沙、尘及防静电措施。
  
  4.5 直流电源
  
  4.5.1 输入电压:
  
  a.额定电压:110、220V;b.允许偏差:-20%~+10% ;
  
  c.纹波系数小于5%。
  
  4.5.2 逆变电源输出电压:
  
  a.额定电压:+5、±12(±15)、+24V;
  
  b.允许偏差及纹波系数由企业标准规定。
  
  4.6 直流电源功率消耗
  
  由企业标准规定。
  
  4.7 交流回路功率消耗
  
  a.交流电压回路在额定电压下每相小于1VA;
  
  b.交流电流回路在额定电流下每相小于1VA。
  
  4.8 继电器特征量
  
  4.8.1最大灵敏角:90°±5°(90°接线)、180°±5°(0°接线)。
  
  4.8.2动作范围:180°±10°。
  
  4.8.3 动作功率整定值:0.5%~5%额定功率。
  
  4.8.4 动作时间:2倍动作功率情况下小于30ms。
  
  4.8.5 返回时间:2倍动作功率情况下小于30ms。
  
  4.9过载能力
  
  4.9.1 交流电压回路:1.1倍额定电压连续运行。
  
  4.9.2 交流电流回路:
  
  a.2倍额定电流连续运行;
  
  b.10倍额定电流允许16s;
  
  c.40倍额定电流允许1s。
  
  4.10 误差要求
  
  4.10.1 刻度误差:不大于±5%。
  
  4.10.2 温度变差:不大于±5%。
  
  4.10.3 无功对动作功率的影响:无功功率变化范围在0~0.6倍额定视在功率时,其动作功率的变化不大于±10%。
  
  4.11 绝缘性能
  
  4.11.1 绝缘电阻:
  
  装置的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以及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带电电路之间,用开路电压500V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4.11.2 介质强度:
  
  4.11.2.1 装置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历时1min的工频耐压试验,无绝缘击穿或闪络现象出现。
  
  4.11.2.2 试验电压值按表 1进行选择。
  
  4.11.2.3 试验过程中,任一被试回路施加试验电压时,其余回路应互连接地。
  
  4.11.3 冲击电压:
  
  装置的直流电压输入回路,信号报警输出触点回路对地及回路之间,应能承受1.2/50μs的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开路试验电压5kV。试验后,装置应无绝缘损坏,其性能应符合第4.11.1条规定。


  4.12 高频电气干扰试验
  
  装置应能承受GB6162规定的干扰试验。试验电源频率为100kHz和1MHz,试验电压幅值:共模2500V、差模1000V的衰减振荡波。试验时对被试装置施加直流电源,按GB6162第3.3条表3所列临界条件下叠加干扰试验电压,装置不应误动或拒动,电气元件不应损坏,其性能应符合第4.8条和第4.10条规定。
  
  4.13 湿热性能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21章规定的湿热试验,最高试验温度+40℃,最大相对湿度为95%,试验周期数为2d,每一周期历时24h的交变湿热试验。在试验结束前2h内,用开路电压500V的兆欧表测量各电路对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5MΩ,介质强度不低于第4.11.2条规定的工频试验电压幅值的75%。
  
  4.14 贮存、运输极限环境温度
  
  装置的贮存、运输、安装允许的环境温度为-25~+70℃,在不施加任何激励量的条件下,不出现不可逆变化,温度恢复后,装置性能应符合第4.11条和第4.13条规定。
  
  4.15 振动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16.3条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振动耐久能力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6 冲击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17.5条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冲击耐久能力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7 碰撞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18章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碰撞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8 结构、外观及其他
  
  当装置为机箱型式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4.18.1 装置应有金属机箱保护,机箱前面应有透明面罩,以便运行人员观察运行状态及信号指示,还应考虑发热元件的通风散热要求。
  
  4.18.2 装置机箱应采取必要的防静电及电磁辐射干扰的防护措施,机箱的不带电金属部分应在电气上连成一体,并可靠接地。
  
  4.18.3 装置面罩应设置铅封,启封后方可进行检查和调试。
  
  4.18.4 装置模件应插拔灵活、接触可靠、互换性好。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各项试验均应在第4.3条规定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条件应相对稳定。
  
  5.1.2 被试装置和测试仪表必须良好接地。并考虑周围环境电磁干扰对测试精度的影响。
  
  5.2 结构和外观检查
  
  按第4.18条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5.3 技术性能试验
  
  5.3.1 动作特性和动作功率试验。
  
  试验接线原理见 图 1。
  
  

  图 1 试验接线原理图
  
  本项试验可以采用常规的调压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等。试验中电流回路应考虑使用滤波电感滤去谐波以及功率表在小电流、小电压时的精度,降低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也可以采用多功能继电保护综合测试仪,其试验电压、电流分别从图1中的PQ、MN端子输入。
  
  5.3.1.1 动作功率试验:
  
  a.加入额定电压100V和额定电流(5A或1A),改变角度(在动作区内取100o、180°、260°三点)。测量动作功率,此时动作功率与在灵敏角下的动作功率比较,其变化应不大于10%。
  
  b.加入额定电流(5A或1A),在最大灵敏角下,电压为0.8倍和1.15倍额定电压时测量动作功率,其变化应不大于5%。
  
  5.3.1.2 潜动试验:
  
  电压潜动和电流潜动按企业标准进行试验。
  
  5.3.2 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
  
  在最大灵敏角下,加2倍动作功率,用二极控制开关元件的一极施加电压,另一极同时起动毫秒计,用继电器的输出接点停毫秒计,测量继电器的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重复测量10次,取最大值。
  
  5.4 振动试验
  
  根据第4.15条要求,按GB7261第16章规定,对装置进行振动耐久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5 冲击试验
  
  根据第4.16条要求,按GB7261第17章规定,对装置进行冲击耐久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6 碰撞试验
  
  根据第4.17条要求,按GB7261第18章规定,对装置进行碰撞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7 绝缘试验根据第4.11条要求,按GB7261第20章规定,分别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介质强度及冲击电压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复测和检查。
  
  5.8 湿热试验
  
  根据第4.13条要求,按GB7261第21章的规定,对装置进行湿热试验。
  
  5.9 电气干扰试验
  
  根据第4.12条要求,按GB6162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高频干扰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复测和检查。
  
  5.10 连续通电试验
  
  5.10.1 连续通电是装置出厂检验的最后试验项目,通过连续通电试验的装置可以装箱发运。
  
  5.10.2 连续通电试验的被试装置只施加直流电源,必要时可施加其他激励量进行功能检测。
  
  5.10.3 连续通电试验时间为100h。
  
  5.10.4 在连续通电试验过程中,装置应工作正常、信号指示正确,不应有元器件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
  
  5.11 温度贮存试验
  
  按GB7261第22章规定,进行温度贮存试验,严酷等级采用22.2.1方法1;
  
   低温温度: -25℃;
  
   高温温度: +70℃;
  
   循环次数: 1次;
  
   每一温度下试验持续时间:3h;从低温转为高温的转换时间:2~3min。
  
  试验后装置的电气性能应满足第4.14条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装置出厂前必须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检验:
  
  b.功能检验:
  
  c.绝缘电阻检验:
  
  d.介质强度试验;
  
  e.连续通电试验。
  
  6.2 型式检验
  
  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要对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6.2.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前;
  
  b.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前;
  
  c.批量生产的装置每4年1次;
  
  d.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批产品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技术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与顺序:
  
  a.外观检查;
  
  b.功能检查;
  
  c.功率消耗;
  
  d.高低温试验;
  
  e.冲击电压试验;
  
  f.抗干扰试验;
  
  g.湿热试验;
  
  h.温度贮存试验;
  
  i.振动试验;
  
  j.冲击试验;
  
  k.碰撞试验。
  
  上述检验项目中f、g、i、j、k等项目具有破坏性,在产品设计定型前进行,而一般型式检验应慎做。
  
  6.2.3 型式检验的抽样与判别:
  
  6.2.3.1 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为检验样品,然后分两组分别进行检验。
  
  A组样品按第6.2.2条规定的a、b、c、d、e检验内容进行技术性能检验。
  
  B组样品按第6.2.2条规定的f、g、i、j、k检验内容,进行具有某种破坏性的极限性能检验。
  
  6.2.3.2 样品经过型式检验,未发现主要缺陷,则判定产品合格。检验中如发现有一个主要缺陷,则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型式检验,如未发现主要缺陷,仍判定该装置型式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样样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2.3.3 装置样品型式检验结果达不到第4.10~第4.17条要求中的任一条时,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6.2.3.4 检验中装置出现故障允许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项目的试验结果没有影响,可继续往下进行检验;反之受影响的检验项目应重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台装置必须在机箱的显著位置设置持久、清晰的标志,产品标志的内容包括:
  
  a.装置型号及代号;
  
  b.产品名称的全称;
  
  c.制造厂名全称及商标;
  
  d.额定参数;
  
  e.对外端子接线图(或表);
  
  f.出厂年月及编号。
  
  7.1.2 外包装箱上应以不易洗刷或脱落的涂料作如下标志:
  
  a.发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
  
  b.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到站;
  
  c.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d.包装箱外面
  
  应标有“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标志字样。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前的检查:
  
  a.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技术文字、附件、备品备件齐全;
  
  b.产品外观无损伤;
  
  c.产品表面无灰尘。
  
  7.2.2 包装的一般要求:
  
  产品应有内包装和外包装,插件插箱及可动部分应锁紧扎牢,包装应有防尘、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
  
  7.3 产品应适于陆运、空运、水运(海运),运输装卸按包装箱上的标志进行操作7.4 贮存
  
  包装完好的装置贮存运输环境温度应符合第4.14条的规定,长期不用的装置应保留原包装,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库房内贮存,并不受酸、碱、盐及腐蚀性、爆炸性气体和灰尘、雨、雪的侵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静态继电保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建石、陈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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