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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作业你有这些权益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05日

前几年,陕西省持续高温酷热天气。在炎热高温的环境下作业,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昨天,记者采访了西安市疾控中心和陕西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专家,称有高血压等六类慢性疾病患者可以不从事高温作业;企业作业地点气温大于35℃,企业必须采取防暑措施,工作中中暑可与工伤享受同等待遇。

西安市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科袁科长称原卫生部颁布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办法》还规定患有二型至三型高血压、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甲亢、糖尿病、大面积皮肤疤痕的劳动者不能从事高温工作,因为高温环境下工作可能加重上述疾病病情,引发不良后果。

当劳动者作业地点最高气温大于35℃时,企业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目前正值高温酷暑时节,是中暑的高发期,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专家和俊礼提醒:如果是在工作中中暑也可称为职业性中暑,可享受工伤同等待遇,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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